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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第十届董事会202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2

东北证券:第十届董事会202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0686          股票简称:东北证券        公告编号:2020-05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通过传真或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关于召开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的通知》。

  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3.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 13 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 12 人,公司董事邰戈
因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暂时无法履职,未出席本次会议。

  4.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解除邰戈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2020 年 9 月 28 日,公司接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吉林信托”)通知,获悉吉林信托党委书记、董事长邰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吉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公告》(2020-049)。

  邰戈任职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由公司股东吉林信托提名,并经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截至目前,邰戈已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上述情形视为邰戈不能履行董事职责,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解除邰
戈非独立董事职务。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1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项前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拟补选一位非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股东吉林信托提名,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一)审议通过后,选举项前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同意项前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1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撤换公司董事会战略决策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免去邰戈董事会战略决策管理委员会委员职务,并同意选举董事张洪东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战略决策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1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项前先生个人简历

  项前先生,1963 年 10 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国企一
级法律顾问。曾任吉林省榆树市财政局科员、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审计稽核研发部副经理、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规监控部经理助理、审计部副经理,现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职工代表监事。

  项前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除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人员外,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持有公司股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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