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2023-066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9 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3,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362,175.86 万股的 3.589%。其中首次授予 11,886 万股,约
占本次激励计划总数的 91.431%,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362,175.86 万股的 3.282%。预留 1,114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总数的 8.569%,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362,175.86 万股的 0.308%。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 231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
草案时在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下属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五、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或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日起 12 个月。激励对
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八、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条件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 2020-2022 年度净利润均值为业绩基数,对各年 度定比业绩基数的净利润增长率进行考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业绩考核目标
票的解除限售期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定比基数增长率不低于 10%或不低于同行业对标公司均值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定比基数增长率不低于 35%或不低于同行业对标公司均值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定比基数增长率不低于 60%或不低于同行业对标公司均值
注: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实施的所有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在对应考核年度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作为计算依据。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的相应考核年度为 2024-2025 年两个会计
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 2020-2022 年度净利润均值为业绩基数,对各年度定比业绩基数的净利润增长率进行考核,预留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业绩考核目标
的解除限售期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定比基数增长率不低于 35%或不低于同行业对标公司均值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定比基数增长率不低于 60%或不低于同行业对标公司均值
注: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实施的所有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在对应考核年度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作为计算依据。
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或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
九、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十、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十一、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
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不计算在 60 日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8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9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0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1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3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5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7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8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2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4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5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 28
第十三章 附 则...... 31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远兴能源、本公司、公司 指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
限制性股票 指 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下属公司任职
激励对象 指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
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
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
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