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1-049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误操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获悉并收到公司董事丁喜梅女士《关于误操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2021 年7 月 19 日,丁喜梅女士因误操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违规减持公司股份350,000 股,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误操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丁喜梅女士现任公司董事,本次减持前持有公司股份 1,400,0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0.04%,全部为公司股权激励授予股份。2021 年 7 月 19 日,因其一时
疏忽,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了公司股份 3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交易均价为 6.85 元/股,成交金额2,397,500 元。本次减持后丁喜梅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1,050,000 股。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之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丁喜梅女士未能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 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构成违规减持。
2.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
定期报告前 30 日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公司将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披露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丁喜梅女士本次减持公司股份处在上述窗口期间,构成违规减持。
3.经公司核查,丁喜梅女士本次误操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愿,丁喜梅女士对公司的长期价值坚定看好。本次减持公司股份非主观故意违规,其减持的股份不存在任何其他限制条件,本次减持未构成短线交易。
二、本次违规减持公司股票事项的处理情况
1.本次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生后,丁喜梅女士深刻认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第一时间就相关规则进行详细解读,同时,就本次违规减持股票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2.公司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责令相关部门做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信息的登记和管理工作;要求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身及其家属、子女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谨慎操作,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三、丁喜梅女士对本次违规减持公司股票事项的致歉说明
丁喜梅女士致歉声明:本人对本次违规减持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就本次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造成的负面影响表示歉意。本人会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防止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四、备查文件
丁喜梅女士出具的《关于误操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