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9-082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92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16.80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62%。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
召开七届三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 年 9 月 2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 年 10 月 10 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
件,且满足《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17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4、2017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
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 22 日,同意公司向 75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6,640
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 1.63 元/股。独立董事已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于 2017 年 12 月 4 日上市。
5、2018 年 7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
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7 月 2 日,同意公司向 19 名激励对象授予
948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63 元/股。独立董事已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授予的预留
限制性股票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上市。
6、2018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75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65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68%。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本次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日即上市流通日为 2018 年 12 月 4 日。
7、2019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七届监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 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苏志刚先生已不在公司或公司控制的下属公司任 职,已失去股权激励资格,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 60.00 万股。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
发表意见。本次回购价格为 1.61 元/股,于 2019 年 6 月 3 日办理完成注销手续,
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份总数为 3,924,398,991 股。
8、2019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
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92 人,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16.80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62%。 2018 年度,部分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成绩为“合格”或“不合格”,董事会 回购注销其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共 19.2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005%。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一)首次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七届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 22 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限售期在 2019 年 11 月 22 日后届满。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1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足解除限售条件。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激励对象未发生 前 述情
2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 2018 年度归属于上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 非经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指标为以 2017 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 常 性 损 益的 净利 润 为
3
东的净利润 6.5 亿元为基数,2018 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12.02 亿元,较基数 6.5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亿元增长 84.95%,业绩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2018 年度,首次授予限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 制性股票的 75 名激励对
关规定组织实施。 象中,1 人离职,公司已
4
考评结果 S≥90 90>S≥80 80>S≥60 S<60 回购注销其获授 但 未解
(S)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
绩效评定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
(D) 人在执行职务时身故,不
解除限售 100% 100% 80% 0 考核个人绩效,解除限售
比例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在满足公 比例为 100%;71 人个人
司层面业绩考核 条件的前提下, 激励对象个人 当年考核结果为 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良
A、B,激励对象可全额解除限售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如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核结果为 C,则激励对象可按 80%解除限 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1
售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其余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如 人个人考 核 结果为“合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核为 D,则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不 格”,解除限售比例为当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期可以解除限售 部 分的
80%,其余部分由公司回
购注销;1 人个人考核结
果为“不合格”,该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