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082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
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7年9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
议案》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10月10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且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17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4、2017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首次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情况说明
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
参与本激励计划、1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340万股。
根据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
数及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完成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由79人调整为75人,调整后的激
励对象均属于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确定的人员;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8,725 万股调整为 8,30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980万股调整为6,640万股,预留限
制性股票数量由1,745万股调整为1,660万股,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
予权益数量的20%。
经上述调整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 占公司总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股票总数的比 本的比例
例
1 宋为兔 董事长 330.00 3.98% 0.08%
2 梁润彪 董事/总经理 330.00 3.98% 0.08%
3 吴爱国 董事/党委书记 330.00 3.98% 0.08%
兼副总经理
4 戴继锋 董事/副总经理 200.00 2.41% 0.05%
5 丁喜梅 董事 200.00 2.41% 0.05%
6 孙朝晖 董事 200.00 2.41% 0.05%
7 郝占标 副总经理兼财 200.00 2.41% 0.05%
务总监
8 纪玉虎 副总经理兼董 200.00 2.41% 0.05%
事会秘书
9 赵国智 副总经理 200.00 2.41% 0.05%
10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4,450.00 53.61% 1.14%
人员(66人)
小计 6,640.00 80.00% 1.70%
预留部分 1,660.00 20.00% 0.43%
合计(75人) 8,300.00 100.00% 2.13%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决策的范围内,对首次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程序合规,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的调整。
五、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
愿放弃参与或认购部分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授予及本次调整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尚需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登记等事宜。
七、备查文件
1、七届七次董事会决议;
2、七届七次监事会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4、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