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083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7年11月22日为授予日,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2017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其主要内容如
下:
1、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本激励计划所涉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股票; 3、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75人,包括在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下属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8,300万
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900,772,992股的2.13%。其中首
次授予6,640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总数的8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
股本总额3,900,772,992股的1.70%。预留1,660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总数的
2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900,772,992股的0.43%;
5、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63元;
6、限售期限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的,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的解除限售安排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一次解除限售期 40%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二次解除限售期 30%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三次解除限售期 30%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若预留部分于2017年度授予的,则预留限制性股票在预留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的解除限售安排
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第一次解除限售期 40%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第二次解除限售期 30%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第三次解除限售期 30%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于2018年度授予的,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预留部分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两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的解除限售安排
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第一次解除限售期 50%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第二次解除限售期 50%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7、激励对象申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指标为: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17年-2019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业绩考核目标
的解除限售期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7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6.5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5亿元为基数,2018年度归属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5亿元为基数,2019年度归属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以上“净利润”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考评结果(S) S≥90 90>S≥80 80>S≥60 S<60
绩效评定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解除限售比例 100% 100% 80% 0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在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核结果为A、B,激励对象可全额解除限售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如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核结果为C,则激励对象可按80%解除限售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其余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如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核为D,则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本公司应回购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7年9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
议案》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10月10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且满足《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17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4、2017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11月22日,同意公司向7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6,640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1.63元/股。独立董事已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11月22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