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81 证券简称:*ST远东 公告编号:2013-047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3年8月8日,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常州远东文化产业有限公
司与上海金天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签署联合摄制电视剧〈邻居的诱
惑〉合同书》的议案。常州远东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注册资本1100万元。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名称:《联合摄制电视剧〈邻居的诱惑〉合同书》。
2、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合同需履行常州远东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母公司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国内地上市公司必要的审批程
序,并经双方盖章和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双方签字盖章日期不一
致的,以时间在后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签订日期。
3、合同双方按照投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因此合同的履行对本
年度经营成果是否造成影响,目前无法预测。
4、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遇不
可抗力因素,有可能会影响协议的履行。
5、上述合同的签订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审议,不属于关联交易。
二、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
1、基本情况介绍:
1
(1)上海金天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张香永;
注册资本:300万元;
住所:上海市松江区玉树路269号5号楼2310室;
经营范围:电视节目制作、发行,影视策划与咨询,文化艺术活
动交流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动画、动漫设计,
会展会务服务,礼仪服务,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
术咨询(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2)常州远东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姜放;
注册资本:1100万元;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岷江路1号;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一般经营
项目:文化及娱乐产品的技术开发,动画网络游戏的技术开发,互联
网络传播、互联网络游戏及娱乐的技术开发,移动通讯网络游戏及娱
乐的技术开发,广播影视网影视娱乐的技术开发,组织文化艺术交流
活动,物业管理,房屋租赁。
2、上海金天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与公司
及常州远东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发生购销关系,且不存在任何关联关
系。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作内容
上海金天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常州远东
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双方作为共同投资方,联合
摄制电视连续剧《邻居的诱惑》。该剧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叁仟陆佰万
元整(¥36,000,000.00元),双方的投资比例分别为:甲方占90%,
即人民币叁仟贰佰肆拾万元整(¥32,400,000元);乙方占10%,即
2
人民币叁佰陆拾万元整(¥3,600,000元)。常州远东文化产业有限公
司按投资比例分享该剧在获得发行许可证之日起五年之内的收益。
2、合作计划
电视连续剧《邻居的诱惑》计划在2014年3月底前交付母带完
成。
3、共同投资
(1)甲乙双方确认,该剧投资总额计划为人民币叁仟陆佰万元整
(¥36,000,000.00元)。
其中甲方(含其他第三方)和乙方的投资比例分别为:
甲方:90%,即人民币叁仟贰佰肆拾万元整(¥32,400,000.00元);
乙方:10%,即人民币叁佰陆拾万元整(¥3,600,000.00元);
(2)双方同意除上一条款规定和书面同意外,如因不可抗力因
素或超集造成拍摄预算超支,在拍摄预算超出七天内,甲乙双方于预
算超支审核通过同意后签订补充协议,并在签订补充协议后三日内将
各自应追加资金汇至该剧摄制组账户。
(3)该剧摄制完成后,如有资金剩余,应按甲乙双方投资比例
返还。
(4)该剧完成片的拍摄用所有素材带归甲方所有。
4、摄制组管理
(1)甲方负责管理剧组的生产组织、财务物资和安全等。
(2)乙方可派一名专职财务人员担任该剧剧组的出纳,对投资
双方资金的投入和支出情况具体监督。
(3)乙方有权对所有与拍摄电视剧有关而订立的合同或协议进
行了解、监督。
(4)授权电视剧剧组或同意由甲方与全部演职人员签订聘用合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