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与
沈阳雅都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
补偿协议书
二○○九年七月三日1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
沈阳雅都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偿协议书
甲方: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放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清潭荆川南路
邮政编码:213022
乙方:沈阳雅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兰
住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69 号
邮政编码:110003
鉴于:
1、甲乙双方已于2008 年12 月29 日签订了《远东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与沈阳雅都投资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协议
书》(下称“《协议书》”),并于2009 年7 月3 日签订了《远东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雅都投资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
易补充协议书》,约定甲方向乙方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乙方持有的沈
阳云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云峰公司”)100%股权(下称“本
次发行”)。
2、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09 年4 月27 日出具了
天兴评报字(2009)第30 号《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沈阳雅都投
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下称“《评估报告
书》”),以2009 年3 月31 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现值
法对云峰公司股东权益进行评估估值,作为本次发行的定价依据。2
为维护甲方及其股东的利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53 号)的有关要求,
就本次发行所涉及的盈利补偿事宜,达成本协议书如下。
第一条 乙方盈利承诺及补偿方式
乙方承诺:
1、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乙方对云峰公司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作出如下承诺:(1)重组方案实施完毕当年不低
于4,100 万元;(2)重组方案实施完毕第二年不低于8,000 万元;(3)
重组方案实施完毕第三年不低于1 亿元。该等承诺为无条件的承诺,
如云峰公司在上述任一年度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数不足该年度承诺
的利润数,则乙方将在甲方公告该年度的年度报告后20 日内以现金
方式向甲方补足该等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利润数之间的差额。
2、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乙方对重组完成后的甲方
合并报表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作出如下承诺:(1)重组方
案实施完毕当年不低于4,100 万元;(2)重组方案实施完毕第二年不
低于8,000 万元;(3)重组方案实施完毕第三年不低于1 亿元。该等
承诺为无条件的承诺,如甲方在上述任一年度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数
不足该年度承诺的利润数,则乙方将在甲方公告该年度的年度报告后
20 日内以现金方式向甲方补足该等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利润数之间
的差额。
第二条 补偿款项的支付
如出现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云峰公司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乙
方承诺净利润数的情形,乙方应在甲方该年度的年度报告公告后的
20 日内,以现金方式(包括银行转账)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相关补偿
款(即该年度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利润数之间的差额)。3
第三条 乙方承诺
乙方承诺:将严格按照本协议书的要求履行承诺,如有违反,愿
意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处罚。
第四条 违约责任
如乙方在甲方年度报告公告后20 日内没有根据本协议书的约定
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相关补偿款项,则应在甲方年度报告公告后第
21 日开始,以未支付补偿款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直至乙方支付完毕全部款项。
第五条 协议效力
本协议书为《协议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经甲乙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生效亦与《协议书》相同。
第六条 其他
本协议书一式十六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其余十二份由甲方保
留,以备向监管机关上报材料之用,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4
(本页无正文,为《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雅都投资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偿协议书》之签字盖章页。)
甲方: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乙方:沈阳雅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