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003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鉴于整个化纤行业市场低迷,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紧张,
为确保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员工稳定,最大限度地保
护投资者的利益,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经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友好协商,双方拟签订委托加工协议。
公司于 2012 年 1 月 4 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恒和置业
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述协议的签订不需要经过
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属于关联交易。
一、总则
1、潍坊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提供用于生产加
工所需的各种原辅材料,并保证按生产所需均衡供应;
2、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负责提供相应的
场地(确定具体的存放区并予以明确标识)、厂房、设备、劳动力和
除甲方提供的原辅材料以外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材料,并负责
按照甲方要求的规格、数量和质量加工产品,产品全部交由甲方销售。
3、乙方对甲方委托加工产品的投料、生产、交付进行独立管理
和核算,并保证甲方对委托加工产品的生产有充足的知情权、监管权。
二、协议对方介绍
名称:潍坊恒和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奎文区文化路 439 号 3 幢 312 房间
法定代表人:郑民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销售纺织原材
料及制品
关联关系:与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股权关系:
潍坊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 100%
潍坊恒和置业有限公司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1、加工数量和加工费
双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原材料数量和双方确定的消耗定额确定加
工产品数量。
根据不同规格产品与生产的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原
材、物料消耗定额(消耗定额一览表),按实际加工数量计算加工成
本。
除资产折旧以外的全部原辅材料、能源动力、包装、运输以及人
工成本等费用,属于加工产品成本,由甲方承担。
2、价格确认和结算分配方式
(1)、价格确认
甲方提供用于生产加工所需的各种原辅材料采购价、加工产品的
销售价,按市场即时公允价格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2)、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每月月底根据加工产品数量和消耗定额进行计算,对甲
方实现的销售收入减去双方确定的消耗定额计算的产品成本的差额
部分,双方按 5:5 的比例进行分配。
3、储运、保费
加工产品所需各种原辅材料运抵乙方仓库的运费、保险费,由甲
方承担;乙方负责将制成品运抵甲方指定地点,运保费由甲方承担。
4、交货期
为保证乙方正常生产,甲方须在乙方场地储备两个月以上生产所
需的各种原辅材料。正常生产所需的各种原辅材料,以乙方实际验收
的数量为准。
为使供应正常,乙方须把每月收到的、使用的以及月底库存的原
辅材物料数量,在当月月底(双方确定的盘存日)以收付存表方式通
知甲方。
乙方根据正常的生产工艺流程加工的产成品,按甲方的要求按
时、按质、按量将产品发运到甲方指定地点。
以上条款若在执行中发生争议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5、验收标准、方法及对质量提出异议期限
限于甲方条件,到场的各种原材料以乙方检验部门的验收为准,
根据验收结果确定消耗定额。成品按甲方要求验收。
6、包装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授权甲方使用乙方的的商标,且甲方不
得使用其他商标。乙方按标准进行包装,应适用于远距离运输、防潮,
确保成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7、公证
甲方提供的原辅材料、加工的产品及储存场地、原料投料时间、
数量、批次等,由公证处予以公证,公证费由甲乙双方平均分担。就
公证内容,可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变更。
8、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暂定 个月(自 2012 年 月 日起至 2012 年 月
日止),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与任何第三方达成同样的或类
似的协议。协议期限届满时,如需续签,应在期满前 10 个工作日协
商。
9、保密
本协议履行期间,一方对于所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
10、协议附件
(1)、本协议附件包括:双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
补充、变更协议。
(2)、本协议附件构成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
同法律效力。
(3)、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
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11、违约责任
(1)、因单方面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全部或部分或迟延履行,违
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500 万元,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非因双方过错,导致本协议依法解除时,双方均不承担责
任。
12、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遇有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
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
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另一方
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2)、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
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协议的履行。
(3)、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洪水、风暴等;社会
事件,如战争、民众骚乱等,以及政府管理部门的就本协议约定的委
托加工事宜做出的可能对双方履行本协议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任何
意见、指示等均视为不可抗力。
13、协议的解除
本协议因下列情况而解除:
(1)、一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行使解除权。
(2)、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无必要。
(3)、本协议解除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所受到的损失,
本协议解除前未履行完毕的遗留事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处理完毕。
14、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任何一
方有权向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16、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合法
授权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协议签订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协议的签订,将缓解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压力,维持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连续不中断及职工队伍稳定,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
者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