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0677 深市 恒天海龙


首页 公告 ST海龙:关于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的公告

ST海龙:关于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2-01-06

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003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鉴于整个化纤行业市场低迷,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紧张,

为确保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员工稳定,最大限度地保

护投资者的利益,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经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友好协商,双方拟签订委托加工协议。

    公司于 2012 年 1 月 4 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恒和置业

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述协议的签订不需要经过

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属于关联交易。

    一、总则

    1、潍坊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提供用于生产加

工所需的各种原辅材料,并保证按生产所需均衡供应;

    2、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负责提供相应的

场地(确定具体的存放区并予以明确标识)、厂房、设备、劳动力和
除甲方提供的原辅材料以外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材料,并负责

按照甲方要求的规格、数量和质量加工产品,产品全部交由甲方销售。

    3、乙方对甲方委托加工产品的投料、生产、交付进行独立管理

和核算,并保证甲方对委托加工产品的生产有充足的知情权、监管权。

    二、协议对方介绍

    名称:潍坊恒和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奎文区文化路 439 号 3 幢 312 房间

    法定代表人:郑民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销售纺织原材

料及制品

    关联关系:与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股权关系:
                 潍坊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 100%


                      潍坊恒和置业有限公司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1、加工数量和加工费

   双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原材料数量和双方确定的消耗定额确定加

工产品数量。

    根据不同规格产品与生产的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原

材、物料消耗定额(消耗定额一览表),按实际加工数量计算加工成
本。

    除资产折旧以外的全部原辅材料、能源动力、包装、运输以及人

工成本等费用,属于加工产品成本,由甲方承担。

    2、价格确认和结算分配方式

   (1)、价格确认

    甲方提供用于生产加工所需的各种原辅材料采购价、加工产品的

销售价,按市场即时公允价格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2)、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每月月底根据加工产品数量和消耗定额进行计算,对甲

方实现的销售收入减去双方确定的消耗定额计算的产品成本的差额

部分,双方按 5:5 的比例进行分配。

    3、储运、保费

   加工产品所需各种原辅材料运抵乙方仓库的运费、保险费,由甲

方承担;乙方负责将制成品运抵甲方指定地点,运保费由甲方承担。

   4、交货期

    为保证乙方正常生产,甲方须在乙方场地储备两个月以上生产所

需的各种原辅材料。正常生产所需的各种原辅材料,以乙方实际验收

的数量为准。

    为使供应正常,乙方须把每月收到的、使用的以及月底库存的原

辅材物料数量,在当月月底(双方确定的盘存日)以收付存表方式通

知甲方。

    乙方根据正常的生产工艺流程加工的产成品,按甲方的要求按
时、按质、按量将产品发运到甲方指定地点。

    以上条款若在执行中发生争议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5、验收标准、方法及对质量提出异议期限

    限于甲方条件,到场的各种原材料以乙方检验部门的验收为准,

根据验收结果确定消耗定额。成品按甲方要求验收。

    6、包装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授权甲方使用乙方的的商标,且甲方不

得使用其他商标。乙方按标准进行包装,应适用于远距离运输、防潮,

确保成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7、公证

    甲方提供的原辅材料、加工的产品及储存场地、原料投料时间、

数量、批次等,由公证处予以公证,公证费由甲乙双方平均分担。就

公证内容,可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变更。

    8、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暂定   个月(自 2012 年   月 日起至 2012 年 月

日止),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与任何第三方达成同样的或类

似的协议。协议期限届满时,如需续签,应在期满前 10 个工作日协

商。

    9、保密

    本协议履行期间,一方对于所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

    10、协议附件
   (1)、本协议附件包括:双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

补充、变更协议。

   (2)、本协议附件构成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

同法律效力。

   (3)、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

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11、违约责任

   (1)、因单方面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全部或部分或迟延履行,违

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500 万元,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非因双方过错,导致本协议依法解除时,双方均不承担责

任。

    12、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遇有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

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

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另一方

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2)、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

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协议的履行。

   (3)、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洪水、风暴等;社会

事件,如战争、民众骚乱等,以及政府管理部门的就本协议约定的委

托加工事宜做出的可能对双方履行本协议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任何
意见、指示等均视为不可抗力。

    13、协议的解除

    本协议因下列情况而解除:

   (1)、一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行使解除权。

   (2)、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无必要。

   (3)、本协议解除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所受到的损失,

本协议解除前未履行完毕的遗留事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处理完毕。

    14、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任何一

方有权向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16、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合法

授权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协议签订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协议的签订,将缓解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压力,维持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连续不中断及职工队伍稳定,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

者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