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与
徐佳暄
与
杨德华
徐汉生
关于
拟收购资产实际盈利数与净利润预测数差额
补偿协议
之
补充协议
二〇一四年【】月【】日
拟收购资产实际盈利数与净利润预测数差额
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拟收购资产实际盈利数与净利润预测数差额之补偿协议(以下称“本补充协议”)由下双方于二O一四年【】月【】日在中国北京市签署:
甲方: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荣福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口泉
乙方:
徐佳暄
丙方:
杨德华
身份证号:130121194604210020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万泉新新家园6-1-302#
徐汉生
身份证号:130107194804260615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万泉新新家园6-1-302#
鉴于:
各方已于2014年4月12日签署了《拟收购资产实际盈利数与净利润预测数差额之补偿协议》(以下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为进一步明确各方在本次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现各方一致同意,对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修订如下:
第一条、释义
1.1除本补充协议另有简称、注明或约定外,下列专用词语在本补充协议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1)本补充协议:指本《拟收购资产实际盈利数与净利润预测数差额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2)各方:指在本补充协议甲方、乙方、丙方的合称。
(3)一方:指在本补充协议甲方、乙方、丙方中的任何一方。
(4)原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指《拟收购资产实际盈利数与净利润预测数差额之补偿协议》。
1.2本补充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之用,不作影响本补充协议实质内容的解释。
第二条、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第一条“补偿测算对象”第1.1条之修改
2.1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第一条“补偿测算对象”第1.1条原约定为:
本次收购完成后,甲方将根据目标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按照经营管理团队提交并经甲方同意的经营管理/发展计划,通过合法形式向目标公司以增资方式提供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的资金支持,该等增资在甲方募集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目标公司提供。在甲方提供前述增资且根据《关于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与业绩保证备忘录》赋予乙方相应经营决策权的前提条件下,目标公司管理层未来五年计划完成目标公司的实际净利润(本协议项下指目标公司的税后净利润)为2014年不低于10000万元,2015年不低于13000万元,2016年不低于16900万元,2017年不低于20000万元,2018年不低于23000万元。乙方应向甲方承诺使目标公司经乙方审计的实际净利润数额达到如下目标:
2014年不低于10000万元,2015年不低于13000万元,2016年不低于16900万元(2014年、2015年和2016年称为“考核期”)。
2.2各方一致同意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第一条“补偿测算对象”第1.1条修改为:
本次收购完成后,甲方将根据目标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按照经营管理团队提交并经甲方同意的经营管理/发展计划,通过合法形式向目标公司以增资方式提供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的资金支持,该等增资在甲方募集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目标公司提供。乙方应向甲方承诺使目标公司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数额达到如下目标:2014年不低于10,000万元,2015年不低于13,500万元--16,000万元,2016年不低于20,000万元(2014年、2015年和2016年称为“考核期”)。其中,乙方基于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目标公司出具的京信评报字(2014)第057号《资产评估报告》(下称“评估报告”)中2014年至2016年的盈利预测而做出的目标公司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数额达到如下目标:2014年不低于10,000万元,2015年不低于11,000万元,2016年不低于13,600万元。
乙方基于甲方提供的人民币5亿元的增资而做出的目标公司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数额达到如下目标:如甲方对目标公司的增资在2015年1月31日之前缴付到位,则2015年不低于5,000万元:如甲方对目标公司的增资在2015年3月31日之前缴付到位,则2015年不低于3,750万元;如甲方对目标公司的增资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缴付到位,则2015年不低于2,500万元;2016年不低于6,400万元。如甲方对乙方的增资未能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缴付到位,则乙方基于甲方提供的增资而承诺的经审计的净利润数额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三条、其他
3.1本补充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自原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3.2本补充协议是对原协议之补充且为原协议不可分割之部分,具有与原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之约定与原协议之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之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规定内容的,各方仍应根据原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3.3本补充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另行签订任何与本补充协议的条文有抵触的协议或文件。
3.4本补充协议签署日期及地点,以载明于协议文首的日期和地点为准。
3.5本补充协议文本壹式拾份,各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各执二份,其余交由甲方用于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徐佳暄与杨德华、徐汉生关于《净利润预测数差额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徐佳暄(签字):
丙方:杨德华徐汉生(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