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0672 深市 上峰水泥


首页 公告 上峰水泥:监事会决议公告

上峰水泥:监事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6

上峰水泥:监事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672        证券简称:上峰水泥        公告编号:2023-049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上午 10:30 时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3
年 10 月 14 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等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应出席监事 4 名,实
际出席监事 4 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一致认为:

  1、《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2、《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报告内容能够真实地反映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具体内容请详见与本决议公告同时刊登在 2023 年 10 月 26 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3-053)。

  表决结果:同意票 4 张,反对票 0 张,弃权票 0 张,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监事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陈黎伟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陈黎伟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陈黎伟先生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陈黎伟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对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产生影响,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监事会之日起生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拟补选黄玕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届满时止。

  具体内容请详见与本决议公告同时刊登在 2023 年 10 月 26 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公司监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表决结果:同意票 4 张,反对票 0 张,弃权票 0 张,表决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3 年 10 月 25 日

附: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黄玕,男,198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02 年
5 月至 2008 年 12 月历任浙江上峰水泥有限公司操作员、调度长、生产部副部长,
2009 年 1 月至 2014 年 10 月历任铜陵上峰水泥有限公司考核办副主任、综合部
部长,2014 年 11 月至 2015 年 9 月任江苏上峰水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5
年 10 月至 2019 年 3 月任乌苏上峰水泥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 年 04 月至 2023
年 7 月任颍上上峰水泥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23 年 8 月起任都安上峰水
泥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筹)。现拟任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黄玕先生通过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外,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