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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72 深市 上峰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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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峰水泥: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暨新经济股权投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9

上峰水泥: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暨新经济股权投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672        证券简称:上峰水泥      公告编号:2022-093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暨新经济股权投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落实战略发展规划,在立足主业的同时适度开展新经济产业股权投资,推进“一主两翼”具体项目有序落地,以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综合竞争力,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以全资子公司宁波上融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上融”)为出资主体与专业机构合资成立私募投资基金——苏州璞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璞达创投”),宁波上融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 25,000 万元占璞达创投 99.60%的合伙份额。璞达创投的投资范围聚焦于半导体、新能源及相关材料领域等,其中首个项目已投资 10,000 万元投向先导薄膜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导材料”)。

    2022 年 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新经济产业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计划使用人民币不超过 5 亿元(含 5 亿元)额度进行新经济产业股权投资,并授权公司经营
管理层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等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请详见 2022 年 2 月 18 日分别
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 2022 年度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新经济产业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本次合作投资事项属于 2022 年度新经济产业股权投资额度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合作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合作的专业投资机构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苏州工业园区兰璞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MHNW83H

    企业类型:普通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2016 年 4 月 8 日

    注册资本:1,500 万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 183 号 9 幢 30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海涛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管理,创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兰璞创投是一家国内知名股权投资机构,旗下拥有多支股权投资基金,主要专注于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领域企业的股权投资,发掘优质项目,在项目发展初期进行投资,帮助投资企业快速成长。

    基金管理人备案情况:兰璞创投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备案编号:P1067353

    合伙人信息:

          合伙人名称              出资比例      认缴出资额(万元)

 朱克学                            16.67%              250

 闫海峰                            9.00%              135

 李海涛                            59.33%              890

 南京摩尔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5.00%              225

            合计                100.00%            1,500

    关联关系说明:截至本公告日,兰璞创投已与公司合作成立了合肥存鑫集成电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璞然集成电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工业园区君璞然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工业园区芯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晶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除担任前述五个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外,兰璞创投与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与合作机构成立私募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与合作机构成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苏州璞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璞达创投”)

  基金规模:25,1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工业园区兰璞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虹东路 183 号 9 幢 301 室
  基金备案情况:璞达创投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备案编号:SXA755。

  合伙人信息:                                      单位:万元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苏州工业园区兰璞创业投资管理合伙

                                  普通合伙人    货币        100

 企业(普通合伙)

 宁波上融物流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货币      25,000

              合计                                        25,100

    四、本次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情况

  璞达创投作为公司新经济股权投资业务的出资主体,其投资目标聚焦于半导体、新能源及相关材料领域的公司,目前已投资首个项目为先导薄膜材料有限公司,投资金额是 10,000 万元。

  先导薄膜材料有限公司致力于研发、生产、销售和回收真空镀膜用溅射靶材及蒸发材料,其产品系列包括高纯金属、金属合金、贵金属及陶瓷材料所制成的靶材、锭、颗粒及粉末,是光伏新能源、显示面板、半导体和氢能等行业关键耗材,也被广泛应用于精密光学、数据存储及玻璃等领域。先导薄膜材料还先后承担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性能氧化物 TFT 材料与关键技术)、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薄膜晶体管用高迁移率氧化物半导体溅射靶材研究及应用)、“863 计划”、“工业强基”等多个重点科技项目。

  先导材料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五、璞达创投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基金管理人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基金管理人由苏州工业园区兰璞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担任。

    2、出资进度

  各合伙人对本基金的认缴出资额在本基金拟投标的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之后 3 日内按照基金管理人签发的书面《出资通知书》要求出资。

    3、退出机制

  除非发生当然退伙或本协议约定可以退伙的情形,本合伙企业原则上在企业解散之前,任何合伙人不得退伙或提出提前收回实缴资本的要求,否则合伙人违约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基金的全部损失。

    4、本基金的会计核算方式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璞达创投的管理模式和决策机制

  璞达创投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协议约定对璞达创投的运作进行管理。

  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为 3 名,普通合伙人委派 2 名委员,基金管理
人委派 1 名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李海涛担任。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通过调查分析,负责将项目投资、项目退出、收益分配时点、资本运作及其他影响本基金发展的事项形成书面报告并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委员会经讨论研究后作出相应决策或者建议,作为基金管理人执行和参考的依据 。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对于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事项需要由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6、合伙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6.1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1)委派、撤换执行合伙事务代表;


  2)依法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提名承办本基金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5)基金清算时,参与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6)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6.2 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2)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基金相竞争的业务,但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所技的项目企业与本基金的所投的项目企业相同或属于同类型企业的,不视为违反本项义务;

  3)未经合伙人会议通过,普通合伙人不得与本基金进行交易,但普通合伙人按照本协议取得的利润分配不受此限;

  4)对本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对基金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务予以保密;

  6)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6.3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进行监督;

  2)对本基金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3)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按照本协议约定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薄等财务资料;

  4)依法请求召开、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5)依法转让其对本基金出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

  6)依法将其在本基金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7)依法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基金竞争的业务;

  8)依法并根据本协议约定与本基金进行交易;

  9) 在基金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
  10)按照基金的约定,享有基金收益的分配权;

  11)基金清算时,参与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12)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6.4 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不得从事可能损害本基金利益的活动;

  2)对本基金的债务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对本基金中的合伙事务及与经营有关事宜予以保密;

  4)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7、收益分配机制

  按照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合伙企业投资项目所取得的各种现金收入(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分红、项目处置现金收入、利息、各种费用返还、滞纳金、罚息等现金收入),扣除按合伙协议规定和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支付的合伙企业费用后的余额,按以下规定分配:

  (1)按全体合伙人截止到该分配金额时点的实缴出资比例向全体合伙人分配其实缴出资,直至各合伙人取得的累计分配金额等于该合伙人的累计实缴出资额;

  (2)如有剩余,按全体有限合伙人截止到该分配金额时点的实缴出资比例向全体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各有限合伙人就其按照前述第(1)项所述实缴出资额实现单利 10%/年的平均投资净收益率(各期实缴出资的收益分别从有限合伙人各期实际缴付出资之日(含)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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