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
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 司经白银市人民政府市政发[1992]50 号文批
经白银市人民政府市政发[1992]50 号文批准,以 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募集方式设立;在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号 :
记,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620000000000783。 620000000000783。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新增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修订前 修订后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销。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标的。 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6 个月时间限制。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修订前 修订后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项; 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划;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修订前 修订后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保;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提供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资产 10%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