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2 证券简称:上峰水泥 公告编号:2021-047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落实战略发展规划,在立足主业的同时适度开展新经济产业财务投资,推进“一主两翼”具体项目有序落地,以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综合竞争力,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以全资子公司宁波上融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上融”)为出资主体与专业机构合资成立私募投资基金——苏州工业园区芯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芯程创投”),宁波上融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 10,000 万元占芯程创投 40.00%的合伙份额。芯程创投的投资范围为半导体领域的芯片设计、原材料生产加工、半导体设备。
2021 年 3 月 15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 2021 年度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新
经济产业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本次合作投资事项属于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经济产业投资额度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合作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合作的专业投资机构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苏州工业园区兰璞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兰璞创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MHNW83H
企业类型:普通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2016 年 4 月 8 日
注册资本:1,5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 183 号 9 幢 30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朱克学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管理;创业投资。
兰璞创投是一家国内知名股权投资机构,旗下拥有多支股权投资基金,主要专注于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领域企业的股权投资,发掘优质项目,在项目发展初期进行投资,帮助投资企业快速成长。
基金管理人备案情况:兰璞创投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备案,备案编号:P1067353
合伙人信息:
合伙人名称 出资比例 认缴出资额(万元)
朱克学 16.67% 250
闫海峰 9.00% 135
李海涛 59.33% 890
南京摩尔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5.00% 225
合计 100.00% 1,500
关联关系说明:截至本公告日,兰璞创投已与公司合作成立了合肥存鑫集成电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合肥璞然集成电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兰璞创投作为管理人管理上述两个私募基金,除上述合作外,兰璞创投与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三、与合作机构成立私募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与合作机构兰璞创投成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苏州工业园区芯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基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25RMD641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工业园区兰璞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注册地: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 5 号君风生活广场 17 幢 708 室
基金备案情况:芯程创投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基金编号:
SQT029
合伙人信息: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苏州工业园区兰璞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 货币 100
(普通合伙)
宁波上融物流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货币 10,000
安徽嘉联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货币 5,000
安徽昊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货币 4,200
合肥存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货币 3,700
王强 有限合伙人 货币 2,000
合计 25,000
四、本次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情况
本次设立的芯程创投为组合基金,其投资目标将重点布局国内领先的芯片设
计公司以及上游 EDA(电子设计自动化)/IP(可重用的经过验证的特定功能芯
片模块)公司,首个投资项目为芯耀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耀辉”)。
芯耀辉是一家致力于先进半导体 IP 研发和服务、赋能芯片设计和系统应用
的高科技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先进工艺芯片 IP 产品,以响应中国快速发展的芯
片和应用需求,全面赋能芯片设计。凭借其 IP 产品的稳定性高、兼容性强、跨
工艺、可移植等独特的价值和优势,服务于数字社会的各个重要领域,包括数据
中心、智能汽车、高性能计算、5G、物联网、人工智能、消费电子等。
芯耀辉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五、芯程创投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1、出资进度
各有限合伙人对本基金的认缴出资额在本基金拟投标的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之后 3 日内按照基金管理人签发《书面出资通知书》要求出资。所有合伙人出资须一次性到位。
2、退出机制
除非发生当然退伙或协议约定可以退伙的情形,本合伙企业原则上在企业解散之前,任何合伙人不得退伙或提出提前收回实缴资本的要求,否则合伙人违约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基金的全部损失。
3、上市公司对基金的会计核算方式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4、芯程创投的管理模式和决策机制
芯程创投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本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协议约定对芯程创投的运作进行管理。
芯程创投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为 3 名,普通合伙人委派 2 名委员,
基金管理人委派 1 名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李海涛担任。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通过调查分析,负责将项目投资、项目退出、收益分配时点、资本运作及其他影响本基金发展的事项形成书面报告并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委员会经讨论研究后作出相应决策或者建议,作为基金管理人执行和参考的依据。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对于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事项需要由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5、合伙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5.1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1)委派、撤换执行合伙事务代表;
2)依法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向合伙人会议提名承办本基金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5)基金清算时,参与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6)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5.2 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2) 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基金相竞争的业务,但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所投的项目企业与本基金的所投的项目企业相同或属于同类型企业的,不视为违反本项义务;
3) 未经合伙人会议通过,普通合伙人不得与本基金进行交易,但普通合伙人按照本协议取得的利润分配不受此限;
4) 对本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 对基金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务予以保密;
6)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5.3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进行监督;
2) 对本基金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3) 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按照本协议约定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薄等财务资料;
4) 依法请求召开、参加合伙人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5) 依法转让其对本基金出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
6) 依法将其在本基金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7) 依法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基金竞争的业务;
8) 依法并根据本协议约定与本基金进行交易;
9) 在基金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
10)按照基金的约定,享有基金收益的分配权;
11) 基金清算时,参与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12)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5.4 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 不得从事可能损害本基金利益的活动;
2) 对本基金的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 对本基金中的合伙事务及与经营有关事宜予以保密;
4)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6、收益分配机制
合伙企业分配按照“收益即分配”、“按季支付”原则进行,合伙企业收到可分配资金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各合伙人进行分配,分配时间通常不应晚于合伙企业获得项目投资收入所在财政季度结束后的三十(30)日。合伙企业的其他现金收入应与最接近的未来项目投资收入一起进行分配,分配顺序如下:
(1)按全体合伙人截止到该分配金额时点的实缴出资比例向全体合伙人分配其实缴出资,直至各合伙人取得的累计分配金额等于该合伙人的累计实缴出资额;
(2) 如有剩余,按全体有限合伙人截止到该分配金额时点的实缴出资比例向全体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各有限合伙人就其按照前述第(1)项所述实缴出资额实现 10%/年的平均投资净收益率(各期实缴出资的收益分别从有限合伙人各期实际缴付出资之日(含)起算至该分配时点(不含)止,具体计算方式为:该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金额×10%×实际出资天数÷360);
(3) 如有剩余,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就其按照前述第(1)项所述实缴出资额实现 10%/年的平均投资净收益率(各期实缴出资的收益分别从普通合伙人各期实际缴付出资之日(含)起算至该分配时点(不含)止,具体计算方式为:普通合伙人实缴出资金额×10%×实际出资天数÷360);
(4) 以上分配之后的余额按下述方式进行分配(a)80%归于全体有限合伙人,并在全体有限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