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2 证券简称:上峰水泥 公告编号:2021-045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5月19日下午14:30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738 号西溪乐谷创意产业园 1 幢 E 单元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9日上午9:15-15:00的任意时间。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俞锋先生主持。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453,414,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6.53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450,201,54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6.130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3,213,25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00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3,431,75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42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18,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27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3,213,25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006%。
除上述股东(或其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453,33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3%;反对
2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1%;弃权 4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5,8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883%;反对 2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8043%;弃权 4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07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53,33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3%;反对 2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1%;弃权 4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5,8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883%;反对 2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8043%;弃权 4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407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453,38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9%;反对 2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04,1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957%;反对 2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80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的议案》
同意453,38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9%;反对 2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04,1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957%;反对 2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80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453,33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3%;反对 2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1%;弃权 4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5,8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883%;反对 2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8043%;弃权 4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407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同意 451,238,4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00%;反对
2,176,3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5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5818%;反对 2,176,3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63.41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53,33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3%;反对 2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1%;弃权 4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5,8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883%;反对 2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043%;弃权 4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07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变更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 453,30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8%;反对
10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21,8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976%;反对 10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3.20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张帆影、陈舒清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贵公司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