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2 证券简称:上峰水泥 公告编号:2021-007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意见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2、本次聘任不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3、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异议。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或“本所”)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 202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1981 年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五层
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执业证书颁发单位及序号:北京市财政局 NO 0014469
人员信息:截至 2020 年末,致同所从业人员超过五千人,其中合伙人 202
名,注册会计师 1,267 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400
人。
业务信息: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2019 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 19.90 亿元,其
中审计业务收入 14.89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3.11 亿元。2019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
客户 194 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收费总额 2.58 亿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数为 2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5.4 亿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致同所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如下:
序号 诉讼主体 目前进展
1 七名自然人 2020 年 8 月 18 日大连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对致同的
连带赔偿请求。
2 一名自然人 大连中院一审未开庭。
3 一名自然人 大连沙河口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对致同的赔偿请求,
大连中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4 一名自然人 北京三中院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北京高院二审维持原裁
定。待最高院裁定是否再审。
5 博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致同向原告支付 30 万元。原告、
被告均上诉。
6 一名自然人 北京朝阳法院一审未开庭。
3、诚信记录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监
督管理措施 4 次、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0 次。11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
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5 次和自律监管措施 0 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董旭,2003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 2005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
计,2019 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19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4 份,签署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1 份。
签字注册会计师:陈黎明,2016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7 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17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1 份,签署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1 份。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梁轶男,2014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 年开始从事
上市公司审计,2005 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4 份,签署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1 份,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0 份,复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2 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董旭、签字注册会计师陈黎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梁轶男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致同所及项目合伙人董旭、签字注册会计师陈黎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梁轶男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170 万元,其中审计费用为 140 万元,内控审计费用
为 30 万元,本期审计费用以市场询价综合考虑评定,较上期无变化。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1 年
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提议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作审计实事求是,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能
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符合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此次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
4、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研究并提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开展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等相关的服务业务,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审计业务的实际情况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
5、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4、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的意见
特此公告。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