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20-128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
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概要
2018 年 7 月 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四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审
议通过《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公司监事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通过官方网站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和核查情况进行了说明。
2018 年 7 月 25 日,公司 2018 年第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一)首次授予部分履行的审批程序
2018 年 9 月 1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四十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由原 442 人调整为 424 人,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18 年 9 月 21 日,行权
价格为 6.16 元/股。
2019年9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七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已实施2018年度利润分配与分红派息方案,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将首次授予期权的行权价格由6.16元/股调整为6.10元/股。
2019年9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七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358名激励对象合计6,438.75万份期权在第一个行权期内获得行权资格。
2020 年 6 月 8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股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行权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已实施 2019 年度利润分配与分红派息方案,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将首次授予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6.10元/股调整为 5.90 元/股。
2020 年 9 月 25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286 名激励对象合计 5,749.75 万份期权在第二个行权期内获得行权资格。
2020 年 11 月 4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行权期部分期权的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行权期逾期未行权的 1,662,500 份期权(7 个激励对象)注销,并于11 月 9 日注销完成。
(二)预留部分履行的审批程序
2019年7月1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六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并确定2019年7月19日为授予日,向184名激励对象授予全部预留的6,4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6.89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0 年 6 月 8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股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行权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已实施 2019 年度利润分配与分红派息方案,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将预留股份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6.89元/股调整为 6.69 元/股。
2020 年 8 月 14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138 名激励对象的 1,689.4977 万份期权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资格。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一)本次价格调整事由
2021年5月6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具体方案为:以公司2020年末总股本4,136,521,400股扣除不享受股东红利的公司回购股数24,300,509股后4,112,220,89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81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留存未分配利润转入以后年度分配。
自本次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由4,136,521,400股增加至4,140,382,950股,均由股权激励行权所致。截至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4,140,382,950股,公司开立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24,300,509股,公司总股本减去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基数为4,116,082,441股。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权益分派按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4,116,082,441股为基数进行权益分派,本次派发现金股利总金额1,566,756,159.47元不变,每10股分配比例为3.806425(元/股)=1,566,756,159.47(元)/4,116,082,441×10(股)。
(二)价格调整方法
依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九点的约定,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每份行权价格为5.90元/股,预留部分期权的每份行权价格为6.69元/股。根据以上调整方法,董事局同意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5.90-0.3806425=5.52元/股, 预留部分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6.69-0.3806425=6.31元/股。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对调整公司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局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
及《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调整公司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行权价格。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已取得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局有权对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行权价格依据《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符合《激励计划》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3、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