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20-325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
第一个行权期部分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4 日以通讯
方式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行权期部分期权的议案》。根据《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拟注销股票期权 1,662,500份,占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 0.48%,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4%。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2018 年 7 月 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四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公司监事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通过官方网站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和核查情况进行了说明。
2018 年 7 月 25 日,公司 2018 年第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一)首次授予部分的实施情况
2018 年 9 月 1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四十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原 442 人调整为 424 人,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18 年
9 月 21 日,行权价格为 6.16 元/股。
2019 年 9 月 12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七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已实施 2018 年度利润分配与分红派息方案,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将首次授予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6.16 元/股调整为 6.10 元/股。
2019 年 9 月 12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七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358 名激励对象合计6,438.75 万份期权在第一个行权期内获得行权资格。
2020 年 6 月 8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
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行权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已实施 2019 年度利润分配与分红派息方案,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将首次授予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6.10 元/股调整为 5.90 元/股。
2020 年 9 月 25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286 名激励对象合计 5,749.75万份期权在第二个行权期内获得行权资格。
(二)预留股份的实施情况
2019 年 7 月 1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六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并确定 2019
年 7 月19 日为授予日,向 184 名激励对象授予全部预留的 6,400 万份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为 6.89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0 年 6 月 8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
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行权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已实施 2019 年度利润分配与分红派息方案,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将预留股份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6.89 元/股调整为 6.69 元/股。
2020 年 8 月 14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138 名激励对象的 1,689.4977 万份期权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资格。
二、注销原因及数量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截至目前,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行权期已结束,公司激励对象已累计行权 62,725,000 股,逾期未行权数量为 1,662,500 份(未行权激励对象 7 名)。逾期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由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注销。
三、本次注销部分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是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行权期结束后逾期未行使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对本次注销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就本次注销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公司注销逾期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意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行权期逾期未行使的股票期权总计 1,662,500 份。
五、独立董事对本次注销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注销事项出具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注销逾期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注销逾期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关于本次注销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拟注销逾期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注销该等股票期权事宜,尚需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七、备查文件
(一)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四)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