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9-232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概要
2018 年 7 月 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四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审
议通过《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公司监事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公司通过官方网站公示了《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否定性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018 年 7 月 25 日,公司 2018 年第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2018 年 9 月 1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四十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由原 442 人调整为 424 人,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18 年 9 月 21 日,行权
价格为 6.16 元/股。
二、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格调整情况
2019年4月4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具体方案为:以公司2018年末总股本4,050,073,31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6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留存未分配利润转入以后年度分配。
截至除权除息日(2019年5月29日),公司开立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
票24,300,509股, 公司股 本减去 回购专户 上已回 购股份 后的股 本基数为
4,025,772,806股。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按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4,025,772,806股为基数进行权益分派,本次派发现金股利总金额226,804,105.64元不变,每股分配比例为0.056338(元/股)=226,804,105.64(元)/4,025,772,806(股)
依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九点的约定,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调整方法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派息后的行权价格=6.16-0.056338=6.10元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对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局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及《2018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格。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已取得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局有权对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依据《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符合《激励计划》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七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3、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