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8-211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
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第九届董事局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进行调整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18年第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名单进行了调整,独立董事及公司监事会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2018年7月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四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审议通过了《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公司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通过官方网站公示了《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否定性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018年7月25日,公司召开了2018年第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2018年9月1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进行调整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二、授予对象名单的调整情况说明
截止目前,原激励对象中18人因离职等个人原因,均已不再满足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根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调整。调整前,公司首次拟向442名激励对象授予28,100万份股票期权。调整后,公司首次拟向424人激励对象授予28,100万份股票期权。本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股票,激励对象可根据本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行使股票认购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调整后如下表:
获授期权数量 获授期权
类别 姓名 职位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 占总期权数量 数量占总
量(万份) 的比例 股本的比
例
何媚 董事 500 1.45% 0.12%
林贻辉 董事 500 1.45% 0.12%
廖剑锋 董事 500 1.45% 0.12%
朱荣斌 执行董事长、 1,500 4.35% 0.37%
董事及高管 总裁
吴建斌 执行副总裁 500 1.45% 0.12%
阚乃桂 执行副总裁 360 1.04% 0.09%
陈霓 财务总监 360 1.04% 0.09%
徐慜婧 董事会秘书 50 0.14% 0.01%
416名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业务骨干人 23,830 69.07% 5.88%
员
预留 6,400 18.55% 1.58%
合计 34,500 100.00% 8.52%
三、独立董事对调整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的独立意见
鉴于原激励对象中18人因离职等个人原因,均不再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条件,我们同意公司董事局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442名激励对象调整为424名,获授股票期权数为28,100万份。
调整后的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不存在禁
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四、监事会对调整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原激励对象中18人因离职等个人原因,均已不具备《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资格,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442名调整为424名,获授28,100万份股票期权。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能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授予股票期权的登记等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