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4-069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概要
2012年7月23日,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
事及公司监事会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2012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2012年9月10日,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12年9月2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2年
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
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及公司监事会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012年10月,公司完成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工作,向在公
司受薪的7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85名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等激励对象授
予合计4875万份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12年9月26日,行权价格为9.00元,分3个行
权期。
2013年6月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因2013年5月14公司实施2012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每10股送6股,转增3股,派1.5元),公司股票期权激励总数由4875万份调
整为9262.5万份,行权价格由9元调整为4.66元。
2013年9月1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公司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
因离职,根据《公司201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该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的722
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此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92名调整为83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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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期权的总数9262.5万份调整为8540.5万份。
2013年9月1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满足,公司首次授予的83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
权期可行权共25,621,500份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2013年9月26日至2014年9月
25日止,行权价格为4.66元。
2013年10月,经考核合格的83名激励对象采取自主行权模式全额行权了
25,621,500份股票期权。行权后,公司股本增至1,044,032,035股,公司股票期权数
量由8,540.5万份减少为5,978.35万份。
二、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行权价格的调整情况
2014年4月23日,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即以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044,032,03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
派发现金股利0.6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62,641,922.10元,留存未分配利
润转入以后年度分配。2014年6月18日,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
依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八章的约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
相应的调整;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现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如下调
整:
(一)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派息:P=P0-V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二)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派息后的行权价格=4.66-0.06=4.60元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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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立董事对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局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行权价格,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及《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调整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行权价格。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行权的相关事项已取得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及本次行权的相关事项均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3
号》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行权后,公司尚需按照《管
理办法》、《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行权相关手续。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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