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3-081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2012年7月23日,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及
公司监事会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2012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2012年9月10日,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12年9月2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2年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
的议案》,独立董事及公司监事会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012年10月,公司完成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工作,向在公司
受薪的7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85名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等激励对象授予合
计4875万份股票期权,占授权时公司股本总额的9.095%,授予日为2012年9月26日,行
权价格为9.00元,分3个行权期,首次行权为2013年9月26日至2014年9月25日。
2013年6月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权
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因2013年5月14公司实施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每10股送6股,转增3股,派1.5元),同意对公司股权激励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相
应的调整,股票期权激励总数由 4875万份调整为9262.5万份,行权价格由9元调整为
4.66元。
二、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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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由于原激励对象董俊姿、李鹏超、李纲、渐永坤、刘枫、刘明、刘华、
郑兴平、宋杰等9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其已不再满足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根
据《公司201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要求,公司将取消上述9名离职人员已获授的722
万份股票期权,并予以注销。此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92名激励对象调整为
83名,股票期权的总数9262.5万份调整为8540.5万份。
本次调整涉及的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股票期权数量情况如下:
涉及调整项目 调整前 调整后
授予股票期权数 9262.5万份 8540.5万份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9.095% 8.386%
激励对象人数 92人 83人
本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激励对象可根据本股权激励
计划规定的条件行使股票认购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
件购买1股公司 股票的权利。调整后如下表:
获授期权数量 获授期权数量占 获授期权数量占总
姓名 职务 (份) 总股本的比例 期权数量的比例
何媚 执行董事长 10070000 0.99% 11.79%
陈凯 总裁 10070000 0.99% 11.79%
林贻辉 董事 6650000 0.65% 7.79%
廖剑锋 董事、董事会秘书 6650000 0.65% 7.79%
张海民 副总裁 2280000 0.22% 2.67%
潘秋萍 副总裁 1900000 0.19% 2.22%
饶俊 副总裁 1900000 0.19% 2.22%
辛琦 财务总监 760000 0.07% 0.89%
75名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业务骨干 45125000 4.43% 52.84%
人员
合计 85405000 8.39% 100.00%
三、独立董事对调整期权激励对象和数量的独立意见
1、鉴于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已辞职,不再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条件,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局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即取消公司已离职人员已获授的722万
份股票期权,并予以注销。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92名激励对象调整为83名,股票期权
的总数9262.5万份调整为额8540.5万份。
2、调整后的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不存在禁
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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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事会对调整期权激励对象和数量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原9名激励对象已辞职并离开公
司,其已不具备《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资格,同意注销其所持股
票期权722万份,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92名调整为83名,股票期权总数由9262.5万份调
整为8540.5万份。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人
数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