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0 证券简称:盈方微 公告编号:2024-006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4 日召开了第
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完成授予登记,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816,627,360 元变更为人民币
849,287,360 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816,627,360 股变更为 849,287,360 股;此外,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公司拟将注册地址变更至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中路 282 号津谷大厦 1102、1103 室;同时,结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正案》,相关变更、备案事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相关人员负责办理后续变更、备案等相关事宜,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请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5 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正案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西路440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中路
号,邮政编码:434000。 282 号津谷大厦 1102、1103 室,邮政编码:434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16,627,360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49,287,360 元。
第十九条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 816,627,360 股, 第十九条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 849,287,360 股,
均为普通股。 均为普通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请股东大会表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监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和基本情况。 ……
……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聘任适当人员担任公司的独立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聘任适当人员担任公司的
董事,独立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事。 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二)符合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三)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法规和规则;
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件。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偶、父母、子女;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属; 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 其配偶、父母、子女;
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员及其直系亲属;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员; 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
(五)为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 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服务的人员; 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