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0 证券简称:盈方微 公告编号:2022-129
盈 方 微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诉 讼 事 项 进 展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基本情况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披露了《诉
讼事项公告》,并于后期陆续披露了《诉讼事项进展补充公告》《诉讼事项进展公告》等,主要内容系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与钟卓金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钟卓金将公司列为该案件的被告之一向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宁法院”)一并提起民事诉讼。本次诉讼的当事人为“原告:钟卓金;被告: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金环、陈德强、章佳安、柴国苗、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吴朴”。具体情况请查阅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一)一审判决情况
针对该项诉讼,普宁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作出[2017]粤 5281 民初 126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付还原告钟卓金借款本金 1306.5003 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截至 2017 年
8 月 1 日为 31.686 万元,自 2017 年 8 月 2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止,以尚欠
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 2%计算;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按 2016 年 3 月 29 日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2、被告金环对被告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吴朴以其认缴的出资额 2000 万元为限对被告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一审上诉情况
因不服一审法院(普宁法院)作出的判决,本案的一审被告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吴朴已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中院”)提起上诉,公司已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履行了信息披露的义务,具体情况请查阅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案件进展情况
2022 年 12 月 21 日,公司收到代理律师转发的揭阳中院电子送达的《民事
判决书》([2021]粤 52 民终 916 号)等材料,揭阳中院已于 2022 年 12 月 10 日
依法作出判决如下:
1、维持普宁市人民法院(2017)粤 5281 民初 1268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2、撤销普宁市人民法院(2017)粤 5281 民初 1268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
四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
3、变更普宁市人民法院(2017)粤 5281 民初 1268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
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付还钟卓金借款本金1306.5003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截至2017年8月1日为31.686
万元,自 2017 年 8 月 2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
按月利率 2%计算;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 2016 年 3 月 29
日时一年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
4、驳回钟卓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55,274 元,由钟卓金负担 53,183 元,西藏瀚澧电子科技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环共同负担 102,091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02,091 元,由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155,274 元,余款 53,183 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申请退还。吴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41,800 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申请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目前涉及的其他诉讼涉案金额合计58.54 万元,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揭阳中院的判决结果,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及赔偿责任,对公司 2022
年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