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0 证券简称:盈方微 公告编号:2022-087
盈 方 微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诉 讼 事 项 进 展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基本情况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盈方微股份”)于 2018年 5 月 26 日披露了《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8-045),主要内容系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藏瀚澧”)与陈伟钦之借款纠纷一案,原告陈伟钦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司为九被告之一。本次诉讼的当事人为“原告:陈伟钦;被告: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环、陈德强、章佳安、柴国苗、陈志成、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吴朴”。
(一)一审判决情况
针对该项诉讼,揭阳中院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作出(2018)粤 52 民初 1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偿还陈伟钦借款本金 5000 万元及利息 100 万元、违约金(以 5000 万元为基数,
自 2016 年 5 月 11 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 2%计);
2、金环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陈德强、吴朴共同以认缴的出资额 2000 万元为限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
4、章佳安以认缴的出资额 2000 万元为限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
5、柴国苗以认缴的出资额 2000 万元为限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
6、陈志成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志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追偿。
7、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 50%的赔偿责任。
8、驳回陈伟钦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一审上诉情况
因不服一审法院(揭阳中院)作出的判决,一审被告陈德强、章佳安、柴国苗、吴朴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公司已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履行了信息披露的义务,具体情况请查阅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案件进展情况
广东高院已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进行了开庭审理,2022 年 10 月 20 日,公
司收到代理律师转发的广东高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民终 2590 号)等材料,
广东高院已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依法作出判决如下:
1、维持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 52 民初 16 号民事判决第一
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
2、撤销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 52 民初 16 号民事判决第三
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
3、驳回陈伟钦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410,150 元,由一审被告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 有限
合伙)、金环、陈志成、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141,800 元,由被上诉人陈伟钦负担,被上诉人陈伟钦应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诉人陈德强、章佳安、柴国苗、吴朴已各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141,800 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目前涉及的其他诉讼涉案金额合计58.54 万元,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广东高院的判决结果,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对公司 2022年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