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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盈方:董事会关于导致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情形已完全消除且不存在其他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情形的说明

公告日期:2022-07-14

*ST盈方:董事会关于导致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情形已完全消除且不存在其他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情形的说明 PDF查看PDF原文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导致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情形已完全消除且不存在其
        他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情形的说明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方微”、“上市公司”或“公司”) 2017
年、2018年、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0]258号),公司股票于2020年4月7日起暂停上市。

    截止本说明出具日,导致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情形已完全消除且不存在其他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情形,公司已经满足恢复上市的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 2020 年年度报告

    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已经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在指定媒体进行了披露。

    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符合《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的规定。
    二、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5088 号)以及《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92 号),公司 2020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011.93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10.46 万元。

  公司 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符合《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的规定。

    三、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5088 号),上市公司
2020 年年末净资产为 16,920.90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为 1,576.98万元,均为正值,符合《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的规定。

    四、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0 万元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5088 号),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 69,996.61 万元。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的规定。

    五、公司 2020 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
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5088 号),公司 2020
年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的规定。

    六、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市场发展稳定,经营规划明确,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持续提高,经营业绩稳定提升,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的规定。

    七、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公司董事会出具了《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天健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5089 号),符合《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的规定。

    八、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应当被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应当被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情形,符合《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的规定。

    九、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交恢复上市申请


    2021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并申请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议案》。2021 年 4 月 29 日,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2020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并在披露《2020 年年度报告》后 5 个交易日内正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文件,符合《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的规定。

    十、公司聘请的恢复上市保荐机构符合规定

    公司聘请的恢复上市保荐机构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上市保荐资格和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保荐机构对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符合《上市规则》第 14.2.6 条的规定。

    综上,导致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情形已完全消除且不存在其他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情形,公司已经满足恢复上市条件。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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