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0 证券简称:*ST 盈方 公告编号:2022-002
盈 方 微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诉 讼 事 项 进 展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基本情况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盈方微股份”)于 2018 年5 月 26 日披露了《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8-045),主要内容系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藏瀚澧”)与陈伟钦之借款纠纷一案,原告陈伟钦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司为九被告之一。本次诉讼的当事人为“原告:陈伟钦;被告: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环、陈德强、章佳安、柴国苗、陈志成、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吴朴”。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司披露了《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48、2018-059、2019-002、2019-008、2021-056、2021-072)。
二、案件进展情况
2022 年 1 月 4 日,公司收到代理律师转发的揭阳中院《民事判决书》([2018]
粤 52 民初 16 号)等材料,揭阳中院已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依法作出判决如下:
“1、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伟钦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100万元、违约金(以5000万元为基数,
自 2016 年 5 月 11 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 2%计);
2、金环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陈德强、吴朴共同以认缴的出资额 2000 万元为限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
4、章佳安以认缴的出资额 2000 万元为限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
5、柴国苗以认缴的出资额 2000 万元为限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西藏瀚澧
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
6、陈志成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志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追偿。
7、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 50%的赔偿责任。
8、驳回陈伟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10150 元,由被告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环、陈德强、章佳安、柴国苗、陈志成、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吴朴共同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陈伟钦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410150 元,陈伟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目前涉及的其他诉讼涉案金额合计215.57 万元,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揭阳中院的判决结果,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对公司 2021年利润及 2022 年利润无影响。但鉴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案件各方是否上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