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备注
第七条 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修改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修改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新 增 在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原章程第
十一条后
新 增 一
条,本章
程中原各
条款序号
顺延。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能源开发利用;资产经营管理、投资咨询、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 修改
技术开发与咨询服务、国内批发与零售贸易;高新技术推广服务和高科 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国内贸易代理;技术服务、技术
技产品产业化投资合作业务;计算机软件及硬件生产、销售; 日用百货、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市政设施随管理;租赁服务(不含许可
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木材除外)购 类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建设工程施工;燃气经营;海洋天然气开
销;电化学环保产品、网络及软件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电子产品、 采;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光电子产品生产、销售;建筑材料(木材除外)、金属材料、机电产品(小
轿车除外)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
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企业自有资金对外投资;
公司自有房产、设备对外租赁。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吉诺尔电器(集团)公司、深圳金圣实业有限公司、万宝集团冷机制作 新 增 在
工业公司等三家企业及内部职工于 1992 年 12 月 25 日共同发起设立。 原章程第
十七条后
新 增 一
条,本章
程中原各
条款序号
顺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修改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收购其股份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修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修改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修改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