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 金鸿 公告编号:2023-047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相关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鸿控股”)近期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材料,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相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辉
2)被告一: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张家口市桥西区朝阳西大街 37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玲
被告二: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北街鼎成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达威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5 年 10 月 20 日,原告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甲方)、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乙方)、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乙方)、被告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国开发展基金股东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将江防的自由资金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丙方发放委托贷款。国开行河北分行为经办分行,委托贷
款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委托贷款期限即从 2015 年 10 月 22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1 日至,共计 10 年。
2015 年 10 月 12 日,国开基金与被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人民币
资金贷款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支付义务,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022 年 9 月 20 日,国开基金、国开行、国开行河北分行、被告中油金鸿华北公
司、被告金鸿集团公司签订了《国开发展基金股东借款合同变更协议》,借款合同变更后,保证人同意继续就变更后的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签订后,国开行河北分行作为经办分行依约于 2015 年 10 月 22 日向被告中
油金鸿华北公司发放了借款 1 亿元。
自 2022 年 12 月 21 日该笔贷款出现逾期。根据合同约定,受托人已宣布《借款
合同》项下全部借款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清偿欠款本息。
3、诉讼请求
(1)确认《国开发展基金股东借款合同》及《国开发展基金股东借款合同变更
协议》项下的贷款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提前到期。
(2)判定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68450699.84 元,截至 2023 年 4 月 14 日的
利息为 57988.73 元(含罚息、复利),及自 2023 年 4 月 14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国
开发展基金股东借款合同》及《国开发展基金股东借款合同变更协议》的约定标准计
付利息(含罚息、复利、年利率为 4.9%),违约金 10000000 元。直接 2023 年 4 月 14
日(不含当日)本息及违约金暂共计 78508688.57 元;
(3)判令被告金鸿控股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本案律师费 80000 元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或保险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上述
被告共同承担。
二、 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诉讼暂定于 2023 年 7 月 7 日开庭。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四、本次公告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暂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也不会导致公司对相关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鉴于案件尚处于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