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 金鸿 公告编号:2023-023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
第十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修订)》和《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2018 修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如下
修订: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备注
第七条 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台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
修改
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限公司。
新增
在原章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第十一条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后 新 增 一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条,本章程
件。
中原各条款
序号顺延。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吉诺尔电器 新增
(集团)公司、深圳金圣实业有限公司、 在原章
万宝集团冷机制作工业公司等三家企 程第十七条
业及内部职工于 1992 年 12 月 25 日共 后 新 增 一
同发起设立。 条,本章程
中原各条款
序号顺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者股权激励;
修改
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工;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购其股份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其他方式进行。
方式; 修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二)要约方式;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式。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修改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会议决议。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职工。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修改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带责任。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资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