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 金鸿 公告编号:2022-015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相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涉及相关诉讼,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
“金鸿控股”)分别于 2021 年 6 月 19 日、2021 年 11 月 13 日分别披露了《相关诉讼
公 告 》( 公 告 编 号 为 2021-038 、 2021-077 , 详 见 同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其中就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诉天津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诉讼一”)、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以下简称“诉讼二”)、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以下简称“诉讼三”)等三起诉讼进行了披露。经公司积极与相关债权人、法院等进行协调协商,公司近期相继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二、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诉讼一
1、相关诉讼情况介绍
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天然气”)与天津新奥燃气发展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新奥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在公司 2021 年 6 月 19
日披露的《相关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21-038,详见该公告关于“诉讼一事项”部分)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涉案金额为 2,576.33 万元,该案件由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诉讼进展相关情况
后天津新奥公司提起反诉,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中认为,双方本诉反诉实质争议为四家目标公司净资产价值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认定问题,涉及四家公司四份审计报告的认定,不宜在一个案件中追加主体进行处理,分案为宜。裁定驳回金鸿天然气的起诉,并驳回天津新奥公司的反诉。
公司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并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该法院 2022 年 2 月 15 日开庭后进行了审理。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认为一审裁定认定的双方四家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分别审理并未实质影响双方主张权利,因此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一审裁定。
公司将依据上述法院裁定书意见,适时分别启动相应的诉讼程序,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已通过法院对天津新奥持有的广州白云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进行财产保全,目前该股权仍处于冻结中。
(二)诉讼二
1、相关诉讼情况介绍
因涉及公司中期票据债券纠纷,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农商行”)向东莞第一人民法院提起了相关诉讼,认为公司未能如期支付首期本息已构成违约,因此向东莞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公司支付剩余债券 650 万元本金、相应利息及违约金,并由公司承担相关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等。详见公司《相关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21-038)关于“诉讼二事项”部分。
2、诉讼进展相关情况
相关诉讼相继已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及 2022 年 3 月 1 日进行了开庭,经协商双
方最终达成了和解意向,并将和解协议提交东莞第一人民法院。近日公司收到了相应调解书,其中约定公司向东莞农商行支付相关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并由公司控股股东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子公司金鸿天然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约支付完毕后,诉讼双方就本案纠纷相关权利义务全部终结。
截止公告日公司已按调解书约定履行完毕相应偿付义务,公司将督促对方尽快解除相关下属公司的股权冻结手续。
(三)诉讼三
1、相关诉讼情况介绍
2018 年 2 月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租赁”)与张家口应张
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应张天然气”)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应张天然气同意向民生租赁转让其拥有所有权之设备,再从民生租赁租回该设备,其中确定设备购买价款即融资租赁本金人民币 6 亿元,并办理了相应登记。同月通过与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公司”)、本公司签订《法人保证合同》,约定两者自愿对应张天然气在相关所负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应张天然气、华北公司当时均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公司自 2020 年 10 月起将华北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了出售,相应原转让标的公司外部融资担保、公司与原转让标
的公司间往来债务均由承接公司提供反担保或担保,详见 2020 年 10 月 14 日、2021
年 8 月 17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的相关公告。
因应张天然气自 2021 年 7 月 15 日起出现逾期,故民生租赁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
民法院起诉了应张天然气、华北公司及本公司。具体详见公司《相关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21-077)。
2、诉讼进展相关情况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庭审日期调整为 2022 年 3 月 1 日,后因疫情影响开
庭暂时取消。经协商,双方已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达成相应调解意向,于近日达成了
调解协议并取得了法院调解书。调解书就应张天然气融资租赁分期还款方式、各期还款金额及其他诉讼相关费用的支付进行了明确,并确定以应张天然气公司股权、应收账款、相关管道作为偿付抵质押物;同时华北公司、公司仍为应张天然气相关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目前华北公司及应张公司已转让为中油新兴能源产业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中油新兴”)所有,且依据约定中油新兴已对相关转让标的公司融资提供了反担保手续;公司将继续推进相关股权解押事宜,尽早完成后续工商手续,继续推动相应担保替换等后续工作,以彻底消除公司相关潜在诉讼风险。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四、本次公告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上述诉讼进展事项整体而言,有助于消除公司诉讼风险,暂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也不会导致公司对相关子公司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目前公司暂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2、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