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 金鸿 公告编号:2021-029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议案;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1 年 5 月 21 日 下午 02: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投票结束时间:
2021 年 5 月 21 日 15:00 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 18 号楼 2 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王议农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现场出席与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85,030,274 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0,408,797 股的 41.891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82,632,374 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38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397,900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2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7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2,397,900 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24 %。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其中部分董事、高管采取通讯方式出席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张一鹏、李斌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审议通过《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284,852,4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6%;反对 17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2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5852%;反对 17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41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20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284,852,4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6%;反对 17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2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5852%;反对 17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41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4,905,6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3%;反对 12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7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8038%;反对 12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19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4,905,6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3%;反对 12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7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8038%;反对 12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19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担保授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4,905,6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3%;反对 12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7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8038%;反对 12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19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对外关联担保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关联股东陈义和先生、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新余中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98,165,4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2%;反对 12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7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8038%;反对 12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19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4,852,4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6%;反对 17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2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5852%;反对 17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41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284,905,6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3%;反对 12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7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8038%;反对 12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19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一鹏、李斌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