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 金鸿 公告编号:2020-066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议案;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0 年 10 月 14 日 下午 02: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0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0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投票结束时间:
2020 年 10 月 14 日 15:00 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 18 号楼 2 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监事会
5、主 持 人:郭见驰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现场出席与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6,761,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48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6,74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453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2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2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监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此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刘涛、张一鹏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 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86,74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3%;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6604%;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33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涛、张一鹏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0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