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 金鸿 公告编号:2020-024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议案;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0 年 05 月 21 日 下午 02: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1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投票结束时间:2020 年 5
月 21 日 15:00 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 18 号楼 2 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吕 涛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现场出席与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7,491,3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55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7,261,5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2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29,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 %。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4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751,1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4 %。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刘涛、李斌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逐项审议通过《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87,363,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1%;反对 12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23,7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3.0388%;反对 12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6.96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情况:同意 187,363,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1%;反对 12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23,7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3.0388%;反对 12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6.96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87,363,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1%;反对 12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23,7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3.0388%;反对 12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6.96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87,363,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1%;反对 12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23,7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3.0388%;反对 12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6.96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担保授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87,363,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1%;反对 12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23,7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83.0388%;反对 12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6.96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87,363,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1%;反对 12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23,7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3.0388%;反对 12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6.96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87,363,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1%;反对 12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23,7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3.0388%;反对 12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6.96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涛、李斌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