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金鸿控股 公告编号:2018-048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议案;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8年5月22日下午2时30分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18号楼2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 人:陈义和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现场出席与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3,810,5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327%。其
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3,469,8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6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4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1%。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5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713,0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7%。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部分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戴洋、丁红涛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此项议案为 133,768,6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687%;反对4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13%;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671,17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240%;反对41,9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6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2017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同意此项议案为 133,768,6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687%;反对4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13%;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671,17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240%;反对41,9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6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同意此项议案为 133,768,6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687%;反对4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13%;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671,17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240%;反对41,9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6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此项议案为 133,768,6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687%;反对4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13%;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671,17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240%;反对41,9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6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此项议案为671,1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4.1240%;
反对4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8760%;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671,17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240%;反对41,9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6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陈义和、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新余中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此项议案。
6、审议通过《<关于追认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此项议案为671,1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4.1240%;
反对4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8760%;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671,17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240%;反对41,9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6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陈义和、新余中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此项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担保授权的议案>》
同意此项议案为 133,768,6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687%;反对4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13%;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671,17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240%;反对41,9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6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此项议案为 133,768,6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687%;反对4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13%;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671,17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240%;反对41,9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6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此项议案为 133,768,6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687%;反对4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13%;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671,17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240%;反对41,9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6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此项议案为671,1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4.1240%;
反对4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8760%;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671,17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240%;反对41,9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6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陈义和、新余中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此项议案。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张家口应张天然气有限公司发生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同意此项议案为 133,768,6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687%;反对4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13%;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671,17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240%;反对41,9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6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此项议案为 133,768,6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687%;反对4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13%;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671,17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240%;反对41,9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6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戴洋、丁红涛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投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