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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鸿控股:云南信托-金鸿控股1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公告日期:2017-12-04

                              合同号:【云信信2017-1961()号】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信托文件规定管理信

                              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

                              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

                              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

                              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

                              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信托公司、证券投资

                              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

                              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云南信托-金鸿控股 1 期员工持股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云南信托-金鸿控股1期员工持股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暨受益人:

    感谢您对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信任并自愿加入云南信托-金鸿控股1期员

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维护您的权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

书前,详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云南信托-金鸿控股1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说明书》和《云南信托-金鸿控股1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等信托计划文件。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一经签署,即视为您已全面了解信托计划文

件内容和您加入本信托计划后的所有权利义务、准确理解本信托计划可能发生的

风险并愿意自行承担加入本信托计划而带来的财务损益和法律责任。本认购风险

申明书中的相关词语与《云南信托-金鸿控股1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

合同》第1条所列示的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受托人将依据信托计划文件恪尽职守地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计划财产,履行

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本信托计划的主要投资方向为证券及金融

产品,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计划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

不限于信托计划投资标的风险、信托计划本身面临的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相

关机构的经营风险以及其它风险(详见《信托合同》第 14条)。为此,受托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向您特别提示及申明如下:

    一、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不保证信托计划最低收益。优先受益

人业绩比较基准仅为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财产未来表现所预测的参考收益率。在最

不利情形下,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受益人亦可能损失部分甚至

全部信托资金。由此,本信托计划适合风险识别、评估和承受能力较强并且符合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二、本信托计划的全体委托人基于对北京厚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资质、经

验、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的信托,一致指定受托人(作为全体委托人的

代理人)聘请北京厚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代表全体委托人就信托财

产的投资运作向受托人提供投资建议。投资顾问并不能保证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

金不受损失,不能保证本信托计划产生收益,亦不能保证本信托计划与其管理或

提供类似服务的其他产品有相同或相似的业绩及收益表现。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

受益人独立承担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的全部法律后果和风险。

    三、受托人管理信托计划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

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计

划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计划财

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自担。

    四、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应当是其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

无论是否收取报酬,委托人均不得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

信托计划。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

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

如违反前述约定,委托人应承担由此给第三人、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损

失。

    五、信托计划文件是规范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

法律文件。信托计划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方式、信

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风险揭示与承担等,均应以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为准。受

托人没有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或代销信托计划。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受托人、投资顾问、推介机构或其他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受聘人员,在信托计划

文件之外以书面、口头或其它形式披露信托计划的任何信息,不应视为信托计划

文件的补充或变更,亦不应视为受托人作出的陈述、承诺和保证。委托人暨受益

人应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独立谨慎地判断信托计划风险并作出投资决策。

    六、委托人应真实、准确、完整的填写《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并

提供身份资料以及预留有效联系方式。如受托人以《信息及签字页》预留的电话

向委托人传递及确认信息,受托人仅需核实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

委托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认。若预留的信息、资料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委托

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委托人未预留联系方式,或者预留的信息、资料和联系方

式不真实、不准确及不完整,或者预留的信息、资料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而未及

时通知受托人,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七、委托人在签署信托计划文件前,应充分了解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运用方式、投资策略、管理运用方向、管理运用原则、管理运

用流程、风险监控措施、信托资金的追加和取回等。并出于对本信托计划投资顾

问的了解和信任,同意受托人代表本信托计划委托人聘请北京厚启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信托计

划文件对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根据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

禁止等事项进行审查。委托人、受益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损失,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顾问违约、操作出现错误、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和投资产品价格走

势等判断失误、获取信息不充分,以及信托计划投资产品的发行人披露不实信息

等导致的风险和损失。投资建议由投资顾问依据证券市场情况择机作出,不应视

为对信托资金不受损失和收益取得的保证。

    八、受托人、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

他信托产品的业绩、投资顾问管理或提供服务的其他产品的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

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亦不代表本信托计划预期业绩。本信托计划的业绩与受

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投资顾问管理及提供类似服务的其他产品的业绩可能

存在差异。

    九、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有限,优先及次级受益人本金可能受到损失。

当某一交易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低于预警线或止损线且信用增级人未追加信托资金,

受托人有权按照《信托合同》通过市价卖出证券等方式变现信托计划财产中的证

券和其它非现金资产。如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

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不能在约定

时间内进行变现操作,交易时间相应顺延。受到市场波动或者投资标的流动性等

因素影响,信托计划财产在变现过程中可能发生损失。信托计划财产变现后,信

托单位净值可能低于止损线,信托收益可能为零且部分或全部信托资金可能损失。

此外,受托人亦有权根据对经济形势、市场走势等因素判断决定是否执行降仓和

止损操作,如果受托人决定不执行的,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十、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信托计划,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受益人的不同

投资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信托计划终止时,只有优先受益人按照业

绩比较基准获得信托利益分配后,次级受益人才能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并享有全

部剩余信托利益。在信托计划财产出现损失时,次级受益人首先承担风险(不可

抗力因素除外)。次级受益人可能损失其在信托计划成立时交付的全部信托资金。

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次级受益人的风险,相对于优先受益人,次级受

益人面临更大的风险及亏损。次级受益人对此应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并自愿承担

风险。

    十一、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投资于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名称:金鸿控股,代码:000669),委托人知悉并认可上述投资范围,对于该投

资范围的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自愿承担。

    十二、委托人、受益人可在受托人处查阅信托计划说明书载明的备查文件及

信托计划账目,但出于行业惯例和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需要,

受托人有权拒绝其复印、拷贝的要求。

    十三、委托人应当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认购风险申

明书》和《信托合同》的决定。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其已认真

阅读并理解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承诺其符合《信托合同》关于委托人资格

的要求,了解并愿意依法承担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信托计划投资风险和可能产生

的损失。

    十四、信托计划通过证券经纪商的PB系统交易,受托人主要依据证券经纪商

提供的PB系统数据计算本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等,在此过程中,PB系统提供的数

据可能存在延迟、偏差、错误或者其他情形,但受托人主要依据该PB数据开展风

险监控、估值等工作,委托人知悉并认可上述操作方式,自愿承担相应后果。

     十五、信托计划通过PB系统进行投资运作,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交易、预警

以及止损等操作,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较建议下达时间或者合同预期设定的预

警、止损操作时点滞后、延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未按时操作的情形,基于上述情

况,受托人不对信托单位净值触发预警、止损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

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委托人知悉上述情形并自愿承担。

    十六、本信托计划为全体委托人指定用途的事务管理类(通道类,即受托人

根据委托人的指令设立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进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

的投资通道)信托项目。本信托计划的设立和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是全体委托人

对本信托计划之投资品种自行完成调查分析后所自主决定的投资决策行为,受托

人仅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和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管理,无义务对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投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