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金鸿能源 公告编号:2015-064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鸿能源”)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2015年8月27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5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事项。
2、2015年8月7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授予条件,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满足。
3、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将授予激励对象1,000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可行权日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1股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的权利。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934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总额的93.4%。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66万份,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总额的1.9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股票期权授予及行权将另行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详尽法定程序。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1、经董事会审核,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经董事会审核,所有激励对象最近3年内均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所有激励对象最近3年内均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的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激励对象均不存在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股票期权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2015年8月27日。
(2)授予对象和数量:本次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对象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统计并经监事会审核,具备本计划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共计76人,授予股份合计为934万股(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7月2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四节“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股票期权 占股本总额的
占授予期权总
姓名 职务 数比例(%)
数量(万份) 比例(%)
张更生 总经理 55 5.50% 0.11%
刘辉 常务副总经理 35 3.50% 0.07%
杨英忠 副总经理 40 4.00% 0.08%
吕涛 副总经理 30 3.00% 0.06%
禹广慧 财务负责人 40 4.00% 0.08%
焦玉文 董事会秘书 40 4.00% 0.08%
伍守华 华南区总经理 30 3.00% 0.06%
何雷 华北区董事长 40 4.00% 0.08%
王磊 华北区总经理 30 3.00% 0.06%
高绍维 华东区总经理 30 3.00% 0.06%
中层及核心及 564 56.40% 1.16%
骨干人员(66
人)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的姓名、职务信息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公告。
公司预留66万股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在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监事会核实通过后,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告。
(3)行权价格: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37.92元/股,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期权可以以37.92元的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一股公司股票。
四、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8月27日,计算成本将以授予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19.49元/股)为依据,期权成本按年进行分摊。
经测算,预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各期期权成本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年度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合计
期权成本(万元) 193.82 534.91 382.09 175.10 1,285.92
上述对公司期权成本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注:计算时假设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业绩指标可以实现;上述测算值未计算预留部分期权费用。
五、监事会对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拟获授权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与《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一致,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其相关备忘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一)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15年8月27日,该授权日符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权也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二)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15年8月27日,并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七、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授予等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金鸿能源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批准与授权、授予日的确定程序、授予条件满足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授予相关事项合法、有效。
八、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激励对象行权资金以自筹方式解决,本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2、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五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