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8 证券简称:荣丰控股 公告编号:2015-27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
合同订立时间:2015年5月15日,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合同的履行期限。
合同生效至合同约定的双方各自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本合同履行中的主要风险主要包括施工风险、资金风险、安全风险、工期延误风险。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征
注册资本: 50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建筑劳务(需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场地租赁、停车服务。
注册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4848号华茂国际大厦1307室
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没有与本公司发生购销关系。
3.履约能力分析:长春荣丰于2008年1月4日在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本5000万元,北京荣丰持100%股权,法定代表人为王征,注册地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4848号华茂国际大厦1307室。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
建筑劳务(需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场地租赁、停车服务。未有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2.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石磊
注册资本: 180000.00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冶炼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管道工程、机场场道
工程、土石方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工程技术服务、安全防范
工程、建筑工程设计、建筑工程咨询、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承包
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境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
述境外工程所需劳务人员、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机器
人自动化、机电控制设备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自有设备租赁、设备
维修、工程测量、仓储、国内劳务派遣、建设工程检测计量、环
境污染设备运营(除尘脱硫)、一类机动车维修(大、中型货车
维修)、普通货运、特种设备设计(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装
维修改造(起重机械、压力管道、锅炉)、特种设备制造(压力
容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锅炉、起重机械)、各类钢结
构件、冶金机械设备生产、承载(修、试)电力设施。
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没有与本公司发生购销关系。
3.履约能力分析: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具有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机电安装壹级资质,近三年营业收入为514.2亿元,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长春国际金融中心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
建设地点: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3518号
工程项目:地下室(含地下车库、商场、公建配套等)、写字楼(A座、B座)、酒店式公寓(C座)、住宅(D座、E座、F座、G座)、综合楼(H座)、人防出口(以最终的设计施工图为准)。
结构类型:除A座楼为钢结构外,其他均为钢筋砼框架或框剪结构。
建筑面积和层数:总建筑面积约292848㎡(以最终的设计施工图为准),2.工程承包范围
长春国际金融中心工作内容及范围包括接收现场、土方回填工程、所有结构工程(包括A做钢结构工程)、所有防水、所有砌筑及隔墙工程、所有屋面工程、金属工程、装修工程(除精装修区域外)、机电预留预埋工程。
3.工程承包方式
本项目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和包施工管理的工程总承包方式。
4.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为人民币肆亿柒仟陆佰肆拾万元整(RMB476,400,000)
5.工程款的支付
A. 总承包工程(A座钢结构工程除外)合同价款将以人民币按以下阶段分期
支付:
(a) 完成全部正负零以下结构工程时,支付经验收合格已完成工程量对应合
同价款的75%;
(b) 地上部分进度款按楼座分段支付,每次支付金额为已完成工程量对应合
同价款的75%;
(c) 各楼座(A座、B座、C座、D~G座住宅楼、H座)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
相应楼座对应合同对应合同总价的80%;
(d) 工程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
(e) 竣工验收满两年期后,结构工程无质量问题,支付结算总价3%之保修金;
竣工验收满5年后,工程无质量问题,支付剩余保修金。
B. A座钢结构工程合同价款将以人民币按以下阶段分期支付:
(a)预付款:合同生效后,支付地下钢结构材料费的10%的预付款。
(b)完成正负零以下钢结构工程时,支付已安装完成工程量对应合同价款的70%;
(c)后期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期支付安装完成工程量对应合同价款的70%;(d)完成钢结构工程结算,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0%;
(e)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
(f)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后满2年后,无质量问题,支付合同总价5%质保金。
C.指定分包工程、指定甲供之付款办法:发包方、总承包方、指定分包通
过三方协议,约定具体付款方式。
6.工程质量
要求本项目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一次性合格及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100%,住宅达到长春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办法的标准,争创长春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满足地方政府对本项目的质量要求;A座楼争创吉林省优质工程和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
7.合同签署时间
合同订立时间:2015年5月15日
8.合同生效条件及履约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的双方各自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9.竣工验收
当总承包方认为本工程巳竣工及可交付使用时,须提交“竣工报告书“给发包方,其中须包括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发包方须与工程顾问共同组织并执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及发包方认为本工程确己实际
竣工完成时,发包方才会发出“竣工证书”以资证明正式竣工日。分期竣工的工程,“ 竣工证书”亦须分期个别的发出。本工程或其中有关一期的实际完成将视为于竣工证书上注明的日期达成。总承包方须将已完成的工程移交予发包方。
10.竣工结算
结算期:本工程实际竣工且总承包方提交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计12 个月内。
11.质量保修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12.违约条款
发包人违约: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总承包解除合同,发包人须在扣除以前已经支付的款项后合理地付给总承包方已完成的工作、已送到工地的材料及迁离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等所须的合理费用。总承包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不影响他拥有的其他权利或补偿。
承包人违约:
由于总承包方的原因,发包人解除合同,总承包方须补偿发包方因解除合同所引致的任何损失和费用,并支付相等于履约保函金额的违约金。
13.争议解决
无论本合同执行期间或本合同完成或被放弃后,发包方和总承包方之间若对合同的解释或对与合同有关的任何问题存在任何争议或歧见,须将有关争议或歧见提交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随着合同执行将会推进长春国际金融中心项目的开发建设,对公司未来会计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积极的影响。
2、本合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会造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公司 2015年 5月15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
署<长春国际金融中心IFC总承包施工合同>的议案》。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本次签订的《长春国际金融中心IFC总承包施工合同》。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