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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5

永安林业: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24-047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案已审查终结,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3.涉案金额:本案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讼,无涉案金额。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将根据原仲裁裁决的实际履行情况而定。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粤 03 民特 535 号〕,公司与苏加旭、李建强、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已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

    二、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背景情况

    关于公司与苏加旭、李建强、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案,公司
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了仲裁申请。深圳国
际仲裁院受理本案后,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2023 年 5 月 6 日
进行开庭审理。2024 年 2 月 29 日,公司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作
出的《裁决书》〔(2020)深国仲裁 5099 号〕。为维护公司及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依法向广东省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024 年 4 月 3 日,公司收
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粤 03 民特 535 号〕,公司与苏加旭、李建强、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立案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9 月 8 日、2021
年 7 月 30 日、2021 年 8 月 6 日、2024 年 3 月 6 日、2024 年 4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重大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重大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关于收到<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获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

    (二)本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基本情况

    为了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依法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基本情况如下:

    1.受理机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广东省深圳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加旭

    被申请人:李建强

    被申请人: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诉讼请求

    (1)撤销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深国仲裁 5099 号
《裁决书》;

    (2)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5.事实和理由

    公司认为仲裁裁决结果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仲裁程序违反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等相关规定,影响仲裁裁决的公正性与客观性。公司为维护自身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的有关规定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三、裁决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作出《广东
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粤 03 民特 535号〕,裁定如下:

    (一)驳回公司撤销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 5099
号裁决的申请。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 400 元,由公司负担。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将根据原仲裁裁决的实际履行情况而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粤 03
民特 535 号〕。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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