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24-040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永安市南坑路 638 号煤业
大厦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吕锦程先生
(六)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93,567,0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7.79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人,代表股份 92,337,07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7.42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23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65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521,61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74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291,6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83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23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653%。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 1:《公司董事会 2023 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112,0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762%;反对 2,45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62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6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417%;
反对2,45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5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2:《公司监事会 2023 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112,0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762%;反对 2,45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62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6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417%;
反对2,45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5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3:《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112,0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762%;反对 2,45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62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6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417%;
反对2,45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5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4:《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337,0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854%;反对 1,2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1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1,6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2217%;反对 1,23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48.77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5:《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337,0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854%;反对 1,2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1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1,6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2217%;反对 1,23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48.77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6:《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112,0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762%;反对 2,45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62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6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417%;
反对2,45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58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382,7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30%;反对 18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37,3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6912%;反对 18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0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8:《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382,7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30%;反对 18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37,3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6912%;反对 18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0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382,7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30%;反对 18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37,3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6912%;反对 18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0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10:《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382,7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30%;反对 18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37,3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6912%;反对 18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0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他内容:听取公司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敏、张晓萌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