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24-026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3172.55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计划上诉,因终审判决结果尚未产生,暂无法判断本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永安林业”)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
闽 01 民初 525 号),福州中院就李某等 17 人与永安林业、苏加
旭、陈松柏、陈振宗、吴景贤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本次诉讼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李某等 17 人
被告一: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苏加旭
被告三:陈松柏
被告四:陈振宗
被告五:吴景贤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22 年 8 月至 2023 年 8 月原告李某等 17 人(以下简称“原
告”)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陆续向福州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判令永安林业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
2、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吴景贤就永安林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诸被告承担。
此外,原告孙某英另向法院诉请永安林业赔偿其律师代理费30000 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原告变更诉讼标的额。
二、本次判决的情况
1、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十六名原告支付赔偿款 3172.55 万元;
2、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吴景贤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李某楠的诉讼请求;
4、驳回十六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计划上诉,因终审判决结果尚未产生,暂无法确定本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诉讼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件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五、备查文件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闽01 民初 525 号)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