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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63 深市 永安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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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永林: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30

*ST永林: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S T 永林      编号:2021-067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 05 财保 5
号],对公司与苏加旭、李建强、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案申请财产保全事项作出裁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7 月 22 日,公司就与苏加旭、李建强、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案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深圳国际仲裁院已受理,目前尚未裁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8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重大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1:苏加旭

    被申请人 2:李建强

    被申请人 3: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4: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申请人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
四被申请人持有的价值为人民币 70716623 元的股票。2021 年 7 月 1 日,深圳国
际仲裁院致函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交保全材料。申请人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现金担保。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申请人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 17679200 元。

    2、冻结被申请人苏加旭持有的在深圳股票账户上的*ST 永林(股票代
码:000663)4634196 股。

    3、冻结被申请人李建强持有的在深圳股票账户上的*ST 永林(股票代
码:000663)300922 股。

    4、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在深圳股票账户上的*ST永林(股票代码:000663)541659 股。

    5、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在深圳股票账户上的*ST 永林(股票代码:000663)541659 股。

    上述 2、3、4、5 项冻结股票价值以人民币 70716623 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 5000 元,由申请人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涉及的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公告涉及的仲裁事项尚未裁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 05 财保 5 号]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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