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配股的提示性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于1999年2月9日在《证券时报》及《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配股说明书》,为方便广大投资者,现就该配股说明书所载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配股比例和对象
本次配股以1997年末总股本113,454,000股为基数,每10股配售3股,以现有总股本147,490,200股为基数,每10股配2.307692股;配售对象为1998年3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永安林业”A股全体股东。
二、配股价格:每股人民币8.70元。
三、股权登记日和除权日
股权登记日:1999年3月15日
除权基准日:1999年3月16日
四、配股缴款的起止日期:
1999年3月18日到1999年3月31日(期内证券商营业日),逾期未缴款者视为自动放弃配股权。
五、缴款地点及办法:
1.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持有“永安林业”A股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可按10∶2.307692的比例获得永安林业配股权,简称“永林A1配”,代码为“8663”,不足一股部分不予计算。本次配股派发的配股权证不上市交易,直接在各券商托管处记帐,由“永安林业”股票持有者在其股票托管券商处缴款认购。
2.社会公众股东包括内部职工股认购“永林A1配”时,在缴款期内凭本人身份证、股东代码卡等在其股票托管券商处缴款认购,配股价为人民币8.70元/股。
3.本公司国家股股东、国有法人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认购时间内到本公司证券部(地址:永安市燕江东路12号永林大厦三楼)办理缴款手续。
4.若投资者在3月16至3月31日期间办理了“永安林业”转托管,其配股仍在原托管券商处办理。
5.认购配股数量限额为股权登记日持有股数乘以配售比例(0.2307692)后取整,逾期未缴款者,视为放弃配股。不足1股部分按深圳证券交易所惯例处理。
6.逾期未被认购股份的处理办法:逾期未被认购的社会公众股与内部职工股的配股部分由承销团负责包销;国家股持股单位永安市财政局与国有法人股持股单位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总公司已分别做出书面承诺,以实物资产及部分现金分别认购其各自应配股份的50%,其余配股权放弃,也不进行配股权转让或转配。
六、获配股票的交易
1.配股起始交易日:社会公众股获配股票的上市日将于配股结束并刊登股份变动公告后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时间另行公告。”
2.在国务院就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的流通问题作出新的规定之前,本次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股东认购的配股暂不上市流通。
3.内部职工股配股部分在内部职工股上市前暂不上市流通。
4.配股认购后产生的零股处理按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投资者如需了解此次配股的详细情况,请参阅1999年2月9日在《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配股说明书》。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9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