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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康 达:索芙特美容保健品公司受让公司部分资产的议案等

公告日期:2001-11-20

               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11月
20日上午9时在广西梧州市北山饭店五楼会议室召开。股东代表和本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由梁国坚先生主持。出席大会的股东和授权
代表7人,代表股份6353.80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0713.75万股的59.31%,本次大
会的内容以及大会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大会审议表决:
    一、2875.06万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参加投票股份的100%),0股反对,0
股弃权,通过了《关于将本公司部分资产出售给广西梧州索芙特美容保健品有限公
司的议案》;此次本公司出售资产为本公司所拥有的部分经营性资产,本公司下属
房地产公司和北山饭店100%的股权,本公司所拥有的三条公司51%的股权。以上所
出售资产的价格合计为12020.24万元。本次交易的资产收购方广西梧州索芙特美容
保健品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广西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为同一法人
代表,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广西索芙特股份有限
公司、广西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受托管理的股权(杭州天置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天翔
实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7月17日指定广西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为股权托管人),广州
市天街小雨化妆品有限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二、2875.06万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参加投票股份的100%),0股反对,0
股弃权,通过了《关于向广西梧州索芙特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收购广西梧州索芙特
保健品有限公司75%股权的议案》;本公司收购广西梧州索芙特保健品有限公司75%
股权的价格为11149.18万元。本次交易的资产转让方广西梧州索芙特美容保健品有
限公司与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广西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为同一法人代表,本
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广西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广
西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受托管理的股权(杭州天置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天翔实业有限
公司于2001年7月17日指定广西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为股权托管人),广州市天街小
雨化妆品有限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三、2875.06万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参加投票股份的100%),0股反对,0
股弃权,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和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由于公司拟进
行的资产出售和资产收购事宜,为使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
公司经营范围作相应补充,增加“医疗器械、美容保健用品、保健药品、保健食品、
保健品原材料的生产与销售,化学原料药及制剂、中成药及制剂、生物医药制品的
生产与销售”。《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修改如下: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增加“医
疗器械、美容保健用品、保健药品、保健食品、保健品原材料的生产与销售,化学
原料药及制剂、中成药及制剂、生物医药制品的生产与销售”项目。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第十三条为“医疗器械、美容保健用品、保健药品、保健食品、保健品原
材料的生产与销售,化学原料药及制剂、中成药及制剂、生物医药制品的生产与销
售,冷轧钢带加工、住宿及饮食服务(供子公司用),润滑油、机油、化工产品(
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品),机械设备及配件、仪器仪表(国家专项规定除外),五金
交电、照相音像器材、轻工产品、土畜产品、服装、针织品的购销,房地产开发(
供子公司用),经济信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
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
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广西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索芙特股份有限
公司受托管理的股权(杭州天置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天翔实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7月17
日指定广西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为股权托管人)、广州市天街小雨化妆品有限公司
在股东大会上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四、2875.06万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参加投票股份的100%),0股反对,0
股弃权,通过了《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资产出售与资产收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1、签订资产出售与收购的相关协议,以及办理资产出售与收购过程中的相关
事宜。
    2、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章程修改等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广西索芙特股份有限公
司、广西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受托管理的股权(杭州天置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天翔实
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7月17日指定广西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为股权托管人)、广州市
天街小雨化妆品有限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五、6353.805万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通过了《关于计提固定资产等四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公司除计提短期投资
跌价准备、坏帐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外,还须计提委托贷款
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六、6353.805万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通过了《关于核销企业住房周转金的议案》。本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01)5号
文的规定,公司2001年1月1日“住房周转金”科目余额294,902.35元,全部转入
2001年年初“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调减年初未分配利润294,902.35元。
特此公告。


           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
                 2001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公司2001年度第七次临时
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时间:2001年12月25日上午9时正
    二、会议地点:广西梧州市新兴二路137号公司所在地办公大楼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内容:审议表决《关于变更公司办公地址及修改公司章程第五条
内容的议案》。
    四、出席会议对象:
    1、截止2001年12月13日下午3点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2、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代理出席;
    3、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
    五、登记办法
    1、法人股股东持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书、股东帐户、持股凭证以及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2、个人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3、授权委托代表还需持有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异地股东可在登记日截止前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办理登记,开会前确认委托人
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帐户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后有效;
    4、登记时间:2001年12月20—21日上午9时至11时30分,下午14时30分至
17时;
    5、登记地点:广西梧州市新兴二路137号公司所在地办公大楼三楼证券部。
    六、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参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2、联系地址:广西梧州市新兴二路137号公司所在地办公大楼三楼证券部。
        电话:(0774)3863582,传真:(0774)3863582
        邮编:543002,联系人:李小姐


                                  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广西康达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
权。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被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日期:
(注:本表复印有效)

                               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三届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三届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11月20日
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到会的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 6名,委托表决
的董事2名,缺席的董事1名。经审议表决,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了:《关于召开2001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特此公告。



                               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一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辛焕平律师出席公司二OO一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全部文件。经本所
律师核对,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
议召集,有关召开会议的主要事项于二00一年九月八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公
告通知全体股东。由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重组方案申报审批的原因,本次
股东大会经公司董事会第十五次和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延期召开,公司将延期的原
因及召开的日期等事项,分别于二00一年十月十一日和二00一年十月十九日在《
证券时报》上刊登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按最近一次公告的日期,如期于二00一年
十一月二十日上午9时至10时20分在公司所在地的广西梧州市北环路12号北山饭
店的五楼会议室召开。因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主持召开,
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