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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7

长春高新: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4-052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6 日以电话及微信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2、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6 日 14 时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3、会议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 名。

  4、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解兵主持。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任期将于 2024 年 6 月 22 日届满,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应对监事会进行换届。按照《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现由公司第十届监事会提名解兵先生、刘永川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以上候选人逐个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提名解兵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提名刘永川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该议案需提请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并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李姝女士共同组成本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6 月 7 日


    附件:

                      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解兵,男,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经济学学士,现任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主席。历任长春新区财政局局长兼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长春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解兵先生现持有公司股票 11,500 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及不良记录。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刘永川,男,中共党员,工程师,现任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主要工作经历包括:1995-2008 年任公司科技发展部、企业管理部职员;2008-2020 年任公
司经营管理部部长;2020 年 8 月至 2021 年 1 月任公司副总经济师、经营管理部
部长;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副总经济师、经营管理
部部长;2021 年 12 月至 2023 年 12 月任副总经济师、经营管理部部长;2023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济师、经营管理部部长。

  刘永川先生现持有公司股票 3,750 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及不良记录。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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