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2-078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期权简称:长新 JLC2
2、期权代码:037301
3、股票期权预留授权日:2022 年 9 月 29 日
4、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日:2022 年 11 月 4 日
5、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数量:46.7599 万份
6、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人数:159 人
7、股票期权预留行权价格:225.09 元/份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工作。现将具体情 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7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 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出具相应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 年 7 月 9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
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李春好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2 年 7 月 25 日召
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3、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为
自 2022 年 7 月 9 日至 2022 年 7 月 18 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相关部门收到个
别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咨询,公司相关部门已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并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获得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长春超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春新区国资委”)《关于同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批复》(长新国资字〔2022〕23 号),长春新区国资委原则同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5、2022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
并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2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2 年 9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8、2022 年 9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9、2022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公司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为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至 2022 年 10 月 9 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
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披
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权日:2022 年 9 月 29 日。
2、预留授予数量:46.7599 万份。
3、预留授予人数:159 人。
4、预留授予行权价格:225.09 元/份。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具体分配情况:
获授的权益 占预留授予股 占本次激励计划
姓名 职务 数量(万 票期权总量的 公告日股本总额
份) 比例 比例
金赛药业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 46.7599 100% 0.12%
(合计 159 人)
预留授予部分合计(159 人) 46.7599 100% 0.1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长春高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长春高新总部及其他控股、全资子公司人员,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7、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有效期、等待期及行权安排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自首次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等待期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为自预留授权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行权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行权期 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40%
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行权期 预留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三个行权期 预留授予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8、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①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③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④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⑤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175 号文》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②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