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1-051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1年6月23日下午2:3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1年6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1年6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长春市同志街2400号火炬大厦五层公司第一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骥先生。
6、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09 人,代表股份 169,882,3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41.97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121,952,5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13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2 人,代表股份47,929,7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842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9 人,代表股份 59,186,615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14.62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1,256,8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78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2 人,代表股份47,929,7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842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提案: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马骥先生,同意股份数:166,709,540股
1.02.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姜云涛先生,同意股份数:167,189,982股
1.03.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叶朋先生,同意股份数:167,261,243股
1.04.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志刚先生,同意股份数:167,189,982股
1.05.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祝先潮先生,同意股份数:167,162,252股
1.06.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玉智先生,同意股份数:165,956,02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马骥先生,同意股份数:56,013,855股
1.02.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姜云涛先生,同意股份数:56,494,297股
1.03.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叶朋先生,同意股份数:56,565,558股
1.04.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志刚先生,同意股份数:56,494,297股
1.05.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祝先潮先生,同意股份数:56,466,567股
1.06.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玉智先生,同意股份数:55,260,335股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春好先生,同意股份数:167,569,412股
2.02.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张春颖女生,同意股份数:167,700,026股
2.03.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张伟明先生,同意股份数:167,569,442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春好先生,同意股份数:56,873,727股
2.02.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张春颖女生,同意股份数:57,004,341股
2.03.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张伟明先生,同意股份数:56,873,757股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刘永川先生,同意股份数:166,591,572股
3.02.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赵树平先生,同意股份数:167,591,185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刘永川先生,同意股份数:55,895,887股
3.02.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赵树平先生,同意股份数:56,895,500股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百克生物与广州思安信签署许可合作协议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737,3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84,2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9%;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高树成、宋猛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