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1-037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1 年 4 月 1 日召开的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本公司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具体方案为:以截至
2020 年末的总股本 404,720,29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 8 元(含税),派
发现金红利总额为 323,776,232.00 元,母公司剩余 1,814,037,528.29 元未分配利润滚存到以后年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若公司因可转债转股等原因导致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实施方案
本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04,720,290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8.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7.2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1.6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8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1 年 5 月 18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 年 5
月 19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1 年 5 月 1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576 长春高新超达投资有限公司
2 01*****518 金磊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1 年 5 月 11 日至登记日:2021 年 5
月 18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因实施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公司定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定向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
七、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李季
咨询电话:0431-85666367
传真电话:0431-85675390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3、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