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8-021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2018年3月5日下午2: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18年3月4日下午3:00至2018年3月5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18年3月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长春市同志街2400号火炬大厦五层公司第一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占民先生。
6、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3人,代表股份49,468,6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08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8,213,1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46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4人,代表股份11,255,5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16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2人,代表股份11,430,182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6.71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74,681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0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4人,代表股份
11,255,5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16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的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2017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384,3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95%;反对
13,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7%;弃权70,644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6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45,8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623%;反对
13,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97%;弃权70,644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180%。
表决结果:通过。
2、《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247,4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28%;反对
13,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7%;弃权207,531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08,9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647%;反对
13,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97%;弃权207,531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5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156%。
表决结果:通过。
3、《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247,4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28%;反对
13,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7%;弃权207,531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08,9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647%;反对
13,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97%;弃权207,531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5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156%。
表决结果:通过。
4、《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247,4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28%;反对
13,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7%;弃权207,531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08,9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647%;反对
13,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97%;弃权207,531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5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156%。
表决结果:通过。
5、《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247,4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28%;反对
13,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7%;弃权207,531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08,9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647%;反对
13,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97%;弃权207,531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5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156%。
表决结果:通过。
6、《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230,2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81%;反对
101,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52%;弃权136,887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8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91,7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142%;反对
101,5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882%;弃权136,887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8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976%。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续聘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247,7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34%;反对
13,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0%;弃权207,531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09,2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673%;反对
13,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1%;弃权207,531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5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156%。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续聘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247,7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34%;反对
13,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0%;弃权207,531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09,2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673%;反对
13,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1%;弃权207,531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5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156%。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2018年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221,7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009%;反对
39,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6%;弃权207,531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83,2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398%;反对
39,3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45%;弃权207,531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5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156%。
表决结果:通过。
10、《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247,0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20%;反对
14,0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5%;弃权207,531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08,5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612%;反对
14,0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2%;弃权207,531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5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156%。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高树成、高飞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