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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八年配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1998-10-21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八年配股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配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配股所作出的任何决定,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配售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的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的陈述。

    公司名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64号
    股票上市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配股主承销商: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股票简称:长春高新
    股票代码:0661
    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配售比例:以1997年5月末的总股本172,972,800股为基数,每10股配3股;即以现有股本172,972,800股为基数,每10股配3股
    配售数量:28,353,770股    配售价格:每股人民币8.00元

    一、绪 言
  本配股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关于1996 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编制。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1998年3月16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由1998年4月20日召开的1997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通过本公司本次配股方案。 本方案已获长春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长证监字[1998]21 号文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上字[1998]124号文批准。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信本说明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责任。
  本次配售的股票是根据本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本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外,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说明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配售发行的有关机构
  1.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
  电话:(0755)2083333
  传真:(0755)3203517
  2.发行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成福
  注册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64号
  电话:(0431)5666367
  传真:(0431)5675390
  联系人:焦敏  尚智慧
  3.承销商
  主承销商: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振明
  注册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国信大厦
  电话:(0898)6777281
  传真:(0898)6758287
  联系人:陆涛、董杰、陈刚
  副主承销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惠小兵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金融贸易区1-5-2地块
  电话:(0431)5679898
  传真:(0431)5676969
  联系人:王振宇
  分销商:长春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林
  注册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64号
  电话:(0431)8969207
  传真:(0431)8969210
  联系人:付明杰、刘凡才
  分销商:海南省证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哲
  注册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2号珠江广场帝豪大厦27层
  电话:(0898)6779966
  传真:(0898)6792799
  联系人:梁伟
  分销商: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中义
  注册地址:长春市北安路80号
  电话:(0431)8959532
  传真:(0431)8959292
  联系人:金梅香
  4.股份登记机构: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铁军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
  电话:(0755)5567898
  传真:(0755)5571127
  5.律师事务所:吉林省国际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徐沛荣
  注册地址:长春市同志街70号
  电话:(0431)5640986
  传真:(0431)5640803
  经办律师:徐沛荣、张笑梅
  6.会计师事务所:长春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李海城
  注册地址:长春市解放大路解放小区3号
  电话:(0431)8692704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思滨、刘明泉、赵擎麾
  7.资产评估机构:长春市资产评估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张凤岐
  注册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天宝街3号
  电话:(0431)5674876
  经办资产评估师:张凤岐、刘克
    三、本次配售方案
  1.配售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配售对象: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配售价格:人民币8.00元
  配售股份数量:28,353,770股
  2.股东配售比例及配股数量:
  股东配售比例:按1997年5月末的总股本17297.28万股计算,每10股配3股;即按现有股本17297.28万股计算,向全体股东每10股配3股。
  其中:国家股股东拥有本公司股份10553.76 万股,可按10∶3的比例获配3166.128万股,其承诺以非现金方式认购993.761万股,其余2172.367万股配股权作放弃处理。
  募集法人股股东现拥有本公司股份604.8万股,可按10∶3的比例获配181.44万股,募集法人股股东均表示放弃本次配股权,合计放弃配股权181.44万股。
  社会公众股股东现拥有本公司股份4788万股, 可按10∶3的比例获配1436.4万股。
  内部职工股股东现拥有本公司股份1350.72万股,可按10∶3的比例获配405.216万股。
  3.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费用∶
  本次配股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22683.016万元( 含发行费用423万元),其中实物资产为7950.088万元,现金为14732.928万元。
  4.股权登记日和除权基准日
  股权登记日∶1998年11月4日
  除权基准日:1998年11月5日
  5、发起人和持股5 %以上的股东放弃部分配股权的承诺
  (1)国家股股东现持有本公司股份10553.76万股,可获配3166.128万股,其承诺以非现金方式认购993.761万股,其余2172.367万股配股权放弃认购。
  (2)募集法人股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均未超过5%,合计持有股份604.8万股,此次可获配181.44万股,募集法人股股东均承诺放弃本次配股权,合计放弃配股权181.44万股。
  6、国家股股东非现金方式配股说明
  本公司国家股持股单位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公司现持有本公司股份10553.76万股,占总股本的61.01%,其承诺同意以其全资子企业——天都大酒店经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按每股8.00 元的价格认购国家股配股共993.761万股,其余2172.367万股配股权作放弃处理。 上述资产已经长春市资产评估事务所长资整评字(1998)第11号文评估确定, 其资产评估报告摘要如下:
  经资产占有人委托,依独立、客观、 科学性的工作原则, 采用重置成本法, 并用其它方法分析验证, 以199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对“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公司”拟增资配股的资产(负债)进行评估, 经评估确认其全部资产价值为8761.381万元,负债811.293万元,
净资产7950.088万元。
  长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长国资评字(1998)47 号文对该资产评估结果予以确认,国家财政部以财国字(1998)312号文同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公司以其所属的天都大酒店经评估后的净资产认购本公司的配股993.761万股,其余2172.367万股作放弃处理。
  7、配售前后公司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的变化
  若本次配股全部按计划获得认购, 则本公司配股前后股份总额、股权结构如下表:
                                    (单位:股,每股面值:1元)
   股份类别        配股前 本次配股增加   配股后      比例
                  (预计)                (预计)      (%)
(一)尚未流通股份
1、发起人股份     105537600
其中:国家持股    105537600   9937610   115475210    57.36
2、募集法人股       6048000       —      6048000     3.00
3、内部职工股      13507200   4052160    17559360     8.72
(其中:高管股)        18648      5594       24242     0.01
尚未流通股份合计  125092800  13989770   139082570    69.08
(二)已流通股份
境内上市的
人民币普通股       47880000  14364000     62244000    30.92
已流通股份合计     47880000  14364000     62244000    30.92
(三)股份总数      172972800  28353770    201326570      100
    四、配售股票的认购办法
  (一)配股缴款的起止日期:
  1998年11月9日至1998年11月20日止( 期内券商营业日),逾期不缴款者视为自动放弃配股认购权。
  (二)缴款地点:
  1、社会公众股股东在认购时间内凭本人身份证、证券交易帐户卡在其股票托管证券商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缴款手续。
  2、国家股股东在本公司证券部办理认购手续。
  3、内部职工股(含高管)股东在吉林省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理缴款手续。
  (三)缴款办法:
  1、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长春高新”股东可按10∶3的比例获得配股权证,简称“高新A1配”,代码“8661”, 认购配股价格为8.00元/股。
  在缴款期内,本次配股权证直接划入股东股票帐户,不提供实物权证,每一配股权可认购一股股票, 配股权不可交易。 配股权持有者可直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各托管证券商处申报认购,可多次申报认购。每个申报人申请认购的配股总数最多不得超过其可配股数量,不足一股的不予派发。
  若投资人在1998年11月5日至1998年11月20日间办理了“长春高新”的转托管, 仍应在原托管证券商处认购配股。
  2、内部职工股股东的缴款直接在吉林省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缴款柜台办理。(地点:长春市同志街64号)
  (四)对逾期未被认购股份的处理办法:
  逾期未被认购的社会公众股及内部职工股的配股部分由承销商包销。国家股的配股部分由承销商代销。
    五、获配股票的交易
  (一)配股起始交易日:
  1、已流通的社会公众股的配股部分的上市日期将于本次配股结束并刊登股本变动公告后,另行公告。
  2、内部职工股的配股部分的上市交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国家就国有股的流通问题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 本次国家股股东认购的配股暂不上市流通。
  (二)零股处理办法:
  配股认购后产生的零股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惯例执行。
    六、